恢复名誉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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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名誉申请书

恢复名誉申请书 篇一:国家赔偿申请书的写法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⑶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所谓“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是指请求赔偿的方式和金钱赔偿还是恢复原状。 如果要求金钱赔偿,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要求恢复原状,应写明恢复原状的内容和程度。此外,如果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有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根据,包括所证明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的根据,有关损害事实系致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根据,等等。这里的理由主要是请求赔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理由。 对于那些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又难以找到代书人拟写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接待人员记录其口头申请的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在作笔录时,应当准确反映申请人的意见和要求,主动问清有关事实和理由,笔录内容应当向申请人宣读,如有错误,申请人有权要求修改,如有不足可以补充。然后由申请人签字。 篇二:要求错判赔偿申请书 要求错判赔偿申请书 具申请人:李兴正,男,七十岁,汉族,农民,住紫云县猴场镇猫场上街组。 尊敬的 我于一九七二年被抓捕,关押在紫云县公安看守所,座牢八个半月,经二十多次审讯,受过极刑,当时的军官会,人保部以军管人保(72)刑判字第45号用现行反革命案由,判处我五年有期徒刑,送安顺三分监转到国营太坪农场改,刑满后还戴反革命分子帽子,受管制两年之多,其中强拍参加四类分子接受训话,无偿送信到边远村寨,为干部开会打柴等义务劳动给我和家庭亲人在精神上,经济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和损失,是不可弥补的。 为此,本人不服,在劳动其中和刑满回家后一直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于一九七九年经紫云县人民法院复核,裁定《附此裁定书》确认原判错误,因此依法撤销了紫云县军管会人保部(72)军管人保刑判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对我予以平反,宣佈无罪,恢复名誉,在当时凡属原在机关工作人员,一律补发工资,而我是农民,唯独没有任何补助,我认为不公平,在法律面前不一律平等。平反三十五年来,我一直没有向政府伸过手,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助,但于现实我已年满古稀,身体遭受过摧残,多病,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为此特具此申请,恳请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之规定给予赔偿为感! 敬礼 具申请人:李兴正 2015年3月25日 篇三:申请书1 申 请 书 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省信访局、省组织部、省党史局、猫场镇人民政府: 申诉人:杜培林,现年五二岁,住织金县猫场镇,大寨村大寨组。 申诉事由:请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90)20号文件”精神,落实党的政策归还我祖父杜呜霄(原织金县猫场乡公所,后为猫场区公所),房屋产权事由。 我祖父杜呜霄,解放前三十年代贵州军伐时期任过国民党军队和伪政府的排,连、营、团、县长、区仓库主任。四十年代后期逐步看清了国民党的腐败行为,思想上倾向进步到组织上反对国民党政府,于一九四九年三月在地下党的领导下,组织了革命的猫场游击队,织金县解放后,带游击队进城编入人民解放军,被任命为县大队副大队长,(当时县委书记李庆震兼大队长),后调任赫章县建设科长,一九五四年由于 历史问题,被错误逮捕判刑,直至病逝在金艰山耐火材料厂。一九八一年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81)刑申字第14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53)分刑字第022刑事判决书;二、对杜呜霄宣告无罪,恢复政治名誉。赫章县又以赫人字(81)第120号作了平反决定。作为子孙的我们,衷心的感谢党和政府,为我祖父洗清了历史的冤屈。但是还有我祖父的房屋产权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为此,特向上级各级党组织书面申诉。 解放初期,我祖父家共四口人,祖父,两个祖母,一个姑妈(均已逝世)。房子比较宽敞,猫场乡公所就住在我祖父家房子里办公,作为革命的家属,应大力支持,除了祖父家人自住四格房屋以外,其余的全部让给乡公所办公居住,就这样,祖父家和乡公所共同居住祖父的房屋。土改期间,祖父家被划成地主成份,当时政府对土地和祖父家里的其它财产都明确宣布没收分配给农民群众,但祖父的房子却没有宣布没收, 依然居住在自己的房屋里。 可是土改结束后,我姑妈被政府吸收参加了工作到外地,祖父也在外地工作。乡公所人员逐渐增加,就把祖父家的房子全部占用了,我祖母一度寄居在当时的村主席曾德明(中农)家,及祖舅父谢树云家,猫场遭火灾后,祖母到金沙投靠我姑妈,就这样全家便最后离开了猫场,并已都逝世,综上所述,我们作为祖父的子孙,特申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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