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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期常见房地产纠纷的法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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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人防车位的产权  地下车库附加人防功能,并不影响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人防车位的产权做出新的规定。认为人防财产属于国家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上海、广州等地人防车位可以销售、办证。    四、车位纠纷  6、车位不能登记的地方,车位如何处分?  目前多数城市的登记机构不能办理车位的产权登记,这是违反物权法的,反映出登记制度不适应物权保护的需要。许多企业以转让使用权、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会留下纠纷的隐患。    既有合法的物权,就应当签订买卖合同。暂不能登记过户,合同仍是有效的,双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为将来登记做好准备。  合同应说明:“出卖人保证本车位属于规划内的车位,开发建设手续合法齐全。由于登记机构的原因,目前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出卖人承诺,待登记机构可以办理车位产权登记时,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所发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四、车位纠纷 7、车位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不恰当的政策。  不承认车位产权,造成产权争执;干预租金标准,导致宁买不租;车位成为低效资产,降低企业投资意愿,形成恶性循环,车位矛盾更加激烈。 8、开发企业预防车位风险的措施  合理规划数量;  谨慎确定价格;  明晰合同条款;  尽早推出销售。 四、车位纠纷  房地产纠纷的最大特点,是与市场波动密切相关。每当市场下挫,买卖合同纠纷必然大量增加。表面原因微不足道,借题发挥是普遍规律。  此轮宏观调控持续至今,市场已经出现向下迹象。政策不仅动摇了投资人的信心,也为毁约提供了理想的借口。前期高价买房的人以各种理由拒收、索赔、要求解除合同,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上的普遍景观。  1、降价索赔风潮;  2、因贷款落空而退定解约。 五、宏观调控形势下容易出现的纠纷 1、因降阶而要求补偿的纠纷。    北京某楼盘客户最近数次到开发商办公地聚集“维权”,原由是说不久前买房时,销售员明确保证不降价,但现在大幅度降了,他们蒙受了损失,故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或者退房。  开发企业降价,是否损害了前期购房人?降价补偿有无法律或道义依据?  1)根据市场调整价格,是企业的权利。口头说明不构成合同义务;    2)合同有相对性,不能攀比他人的合同条件;    3)房屋价值由市场决定,开发商调整价格不改变其市场价值;    4)理直气壮拒绝降价补偿,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措施。 五、宏观调控形势下容易出现的纠纷 2、因贷款落空而要求退定、解约。  2010年4月12日,张某与房主宋某签约,购买宋的房屋,总价为555万元,张某计划贷款200万元。签约后他向宋支付了15万元定金。后因“新国十条”出台,张某因已有两套房,无法得到银行贷款。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卖方宋某认为,合同当中已经约定,如果买房人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数额不足,应补足购房首付款,故应按合同执行。法院审理认为,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张某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宋某须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据称,这是北京市判决的首例第三套房买卖纠纷。 五、宏观调控形势下容易出现的纠纷 贷款落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需内部报最高院核准使用情势变更  1)情势变更不适用于商业风险。  2)贷款落空是预见到的风险。  3)继续履行不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4)即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能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宏观调控形势下容易出现的纠纷 仅供法务系统内部个人学习使用,切勿外传! 常见商品房买卖纠纷的 法律分析与对策 颜雪明 万科集团 首席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兼职导师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2011.9.24 深圳 敬业爱岗20年,钻工作“小”问题 一、商品房交付纠纷 二、商品房质量纠纷 三、商品房面积纠纷 四、车位纠纷 五、宏观调控下容易出现的纠纷 主要内容: 1、交付的法律意义 2、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 3、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 4、交付通知的法律意义及风险预防 5、买受人拒绝收房的合理理由 6、交付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交付纠纷    1)交付是卖方的义务,也是它的权利;是买方的权利,也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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