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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气污染诉讼案的成果三 东京大气污染案直接推动了日本政府针对PM2.5的首次立法,制定了全球最严格的尾气排放规定 此外,原告的和解要求还包括政府就设定针对PM2.5环境标准进行讨论,由此日本政府开始了针对PM2.5的首次立法标准。其中东京都地方政府率先进行动作,2000年12月东京都制定相关条例,规定达不到粒子状物质排放标准的柴油机汽车禁止在东京都内行驶,违者最高处以50万日元罚款。在200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一项号称全球最严格的尾气排放规定,要求日本的汽油和柴油中含硫量降至10ppm(百万分比浓度),而中国大部分地区执行的国三标准是汽油含硫量不超过150ppm、车用柴油含硫含量不超过350ppm的标准,与日本相差了15倍以上。 东京大气污染诉讼案的成果四 为减少污染公害,日本政府被要求进行道路环境整改,包括控制交通流量及改善道路绿化等措施 负责修建和管理道路的日本政府及东京都政府被要求必须采取公害防止对策,其中国土交通省提出通过改善三大路口交通流量、提高高架收费路使用率、减低环线路收费,以降低进入东京市中心的汽车流量等缓解交通拥堵的措施。东京都提出汽车总量削减、路上工事削减推进、高速主干道拓宽后的配套绿化增加及交叉路口整修等规划,具体列出干道名称及路段。 东京大气污染诉讼案的成果五 和解协议还设置了民间与政府的协商机制,成立由原告与政府组成的联络会,进行后续行为的监督和协商 和解协议的第四项说明了关于联络会的设置,即由原告与日本政府、东京地方政府及首都高速公路公司组成东京道路交通环境改善联络会,与东京都政府组成东京都医疗补助制度联络会,针对抑制尾气排放、交通流量削减等环境改善状况及医疗补助实施情况进行交流沟通。日本环境会议也应受害者的要求成立一个大气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研讨会,其宗旨是促进大气污染控制政策的不断提高,为此将定期举办研讨会讨论相关问题。而在考虑医疗补助制度有5年期限的情况下,联络会一直在与政府进行协商,要求将制度延期,日前东京都政府提出之后提供三分之一的补助额度方案。 环境行政责任 知识结构 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 2、行政处罚的情节 3、行政处罚的种类 4、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分概述 2、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处分对象 3、行政处分的种类 4、行政处分的程序 案情: 2013年12月18日,上海某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一公路边的河岸上发现一堆蓝白色棉条垃圾,并在垃圾中发现标有某家居用品企业名称的成品标识卡和塑料外包装袋。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同时,向涉案企业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 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该企业承认垃圾是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其已将这些垃圾卖给了岳某。今年1月6日,执法人员找到岳某,岳某承认曾向该企业收购垃圾,事后又将其中没用的垃圾进行了随意倾倒。 同月20日,执法人员向涉案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城管部门于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企业于2013年12月18日在涉案地点乱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企业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该企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仍不服,诉至法院。 该企业诉称,现场垃圾由岳某收购并处理,处罚对象应为岳某,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且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单位产生的废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并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处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自行进行妥善收集、运输,或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即依法收运废物系企业的法定义务。案外人岳某不符合收集、运输相关废物的要求,企业将废物交给岳某并不意味着其已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岳某的行为应视为代企业对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行为主体仍为企业,后果应由企业承担,故城管部门认定企业为违法行为主体并无不当。 同时,城管部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认定企业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的定义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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