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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
主讲人:覃壮才
广西师范学院教育系
第一部分班主任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工作
中小学班主任的定位
中小学班主任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
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沟通家长和社区的桥梁,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中小学班主任的职业道德
思想素质好
业务水平高
奉献精神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2月26日)
班主任的选聘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
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
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观和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组织能力。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
急需破解的难题
不愿意做班主任工作
没时间做班主任工作
不会做班主任工作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
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小学德育研究方向
加大对班主任的培训力度
把班主任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班主任的待遇。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6年6月1日)
第二部分班主任工作中的新挑战
班主任岗位面临挑战
班主任津贴缺乏吸引力
班主任工作环境的恶化
整体教育环境的恶化。
社会外部环境的多元化而发生剧烈的改变。
学生权益保护意识加强。
学校责任制度也加剧了班主任群体在学校中的责任。
针对班主任素质提高的相关培训缺乏
案例1:班主任工作也有风险
2006年10月30日早上8时,某中学一初三学生的母亲杨某,到学校找到孩子的班主任谈孩子的学习问题。
谈话中杨某与孩子班主任发生争执,情绪过激的杨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班主任左臂扎伤。
从附近经过的学校另一老师见状上前劝阻,也被杨某持刀扎伤手臂。校方随后报警,万寿寺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杨某当场控制并带离学校。
据称,这位学生家长近期频繁地被老师请来谈话。
案例2:班主任教育还需谨慎
2005年4月5日,某中学初一(6)班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在课间玩。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了出去打在黎某的头上。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
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王燕当时便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到别的班上”。
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晚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并再次要求她明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
肖老师听后很生气,再次责骂王燕并要其到别的班就读,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
当时就有同学起哄嘲笑王燕。王燕被骂和遭嘲笑后,哭着离开教室。
第二天,王燕的母亲来学校解决了黎某的医疗费问题。随后,王燕将自己的课桌搬走,离开学校辍学。
在厦门务工的王燕之父听说此事后,向学校去信,要求学校将问题解决。学校即责令肖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
5月18日肖老师再次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再次劝学未果。
肖老师将情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同年5月30日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心里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
分 析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规定,教职员应当遵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肖老师在从事教学过程中,对王燕不仅使用“滚出去”之类的语言,而且当众将课桌搬出教室,不让王燕上课,迫使其离开学校,极大地损害了王燕的人格尊严,同时也侵犯了王燕的受教育权,肖老师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
肖老师的行为虽不必然引起学生自杀,却是王燕自杀的主要诱因,两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肖老师应当预见其行为对一个未成人可能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其行为具有过错性。
由于肖老师系履行职务活动中的过错致人损害,且某中学对教职员的违法行为失察,事后采取防范措施不力,所以肖老师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某中学承担。
王燕自身的心理障碍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的、主要原因,王燕的家长未及时疏导教育子女,监护不力,对王燕自杀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学校赔偿因王燕死亡造成的损失6.6万余元的40%,即2.6万余元。
案例3:班主任的正当教育是法律保护的权利
某县某中学初一女生小丽(化名)因违反校规校纪、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半夜三更跳窗子、翻院墙跑出校外与社会人员同宿而受到班主任严肃批评,并被其父领回家教育了几天,家长和学生共同写了保证书后又回到学校。
2004年12月4日,上罢晚自习后,小丽又跑出校外与一成年男性同宿,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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