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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性学习刑事诉讼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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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拘留的条件和程序,不具备适用无证拘留的 “情况紧急” 情形。 (2)不正确。对小李的拘留,属于因其干扰庭审程序被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拘留,和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不同。 * 点评: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主要有三点错误: (1)李某系市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应该征得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同意,方可执行拘留。而案例中公安机关未履行这一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后,近一个月未加处置,严重违反程序。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这样,加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37天。但决非每个案件都可拘留至37天,这只是适用于少数的几种情况,即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而本案中李某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对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最多只有7天,而公安机关近一个月没有提请批准逮捕,也不放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 【评析】 (1)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任何证明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所以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批准逮捕。 (2)对辛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更恰当一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本案中,辛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身上又携带菜刀等危险工具,因而有重大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更恰当一些。 * 英美法系主要特点 被追诉人 诉讼权利 权利保释 裁量保释 无条件、 附条件保释 大陆法系主要特点 国家权力 裁量保释 附条件保释 取保候审与保释的比较 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 取保候审与保释的相似之处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具有双重性 (2)从作用看,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均影响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 (3)从法律效果看,二者都具有程序性和暂时性 取保候审与保释的区别 Ⅱ 准 予 与 不 准 予 的 条 件 Ⅲ 不 准 予 的 救 济 措 施 Ⅳ 适 用 期 限 Ⅰ 不 准 予 主 体 不 同 取保候审能这么用吗? * *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法》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 适用的程序 (1)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地点 《刑诉法》第73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折抵刑期 《刑诉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6)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刑诉法》第75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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