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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满仍不履行其应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采取的从其有关财产中强制扣缴或拍卖、变卖有关财产,用以抵缴所欠税款的行为。 1、国际上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做法。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泰国、菲律宾、荷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都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 美国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为逃避应缴税款、漏缴任何税款而进行销售、转移或通过其所拥有的、受其监护的或在其控制中的财产进行寄存或者隐瞒偷漏税,税务机关可以查封其财产,没收为国有。 泰国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既没有纳税,也没有交纳税保险费,税务署长无需求助法院,可自行下令没收其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罗马尼亚法律规定:对于居民纳税人和外资企业欠缴税款的,除加收滞纳金外,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冻结纳税人的收入,处理纳税人的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产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保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保全措施的延续与目的的实现。 税收保全 税收强制执行 不改变财产所有权 改变财产所有权 冻结、查封、扣押 扣缴、拍卖、变卖 纳税义务未确定 纳税义务确定 税款、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罚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四)税收保全的财产能否拍卖、变卖? 案例:某稽查局对一偷税举报案件进行查处,发现该纳税人在经营水产品活动中私设帐户用于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租用冷库存放商品,该稽查局对其作出税收保全决定:冻结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库存商品。在继续查处中,该稽查局查封扣押的水产品临近保质期,稽查局先后几次通知其处理,但纳税人拒不处理。该稽查局进行评估后将商品拍卖,将价款存放在该纳税人帐户上继续冻结。纳税人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该稽查局的行为是否违法? 拍卖行为改变了财产形态,但未改变财产所有权,未改变税收保全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 六、税务稽查中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其他债务时,应当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即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发生在起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罚款,优先于没收违法所得。 1、税收是权利,是债权,是国家债权,是公权利。 国家债权优于一般民事债权。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其他法律明确设定的可以先于税收的情形,如《破产法》。 2、税收优先权的实现。 与司法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实现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869号复函具体明确: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3、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商法律规范中优先权的关系。 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的基础不同,前者是基于国家债权与一般民事债权设定,后者是基于同等民事债权设定。因此,前者应先于后者实现。 《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与税收优先权的关系。 案例。 七、关于税款执行中税收代位权的适用 1、代位权的含义: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A、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应当并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包括诉讼、仲裁等; C、债权到期,已陷于迟延; D、非专属债权,如抚养、赡养、继承、劳动报酬、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权利。 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2、税收代位权的含义: 税收是一种债权,国家债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3、税收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法定条件:纳税人欠税; 行为条件: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 结果条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即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4、行使税收代位权的程序: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纳税人欠税的证据、纳税人债权存在的证据,债权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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