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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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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中及制定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行政性垄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当严重,威胁着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另外,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纳入了该法的调整范围。 * 德国1906年重新制定反法,增设一般性条款 * 商标法59条: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条(一)项: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商标法59条: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条(一)项: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 THERMOS(暖水瓶) * *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释义】本条是与本法增加的三维标志,而相应订立的三维标志注册申请审查的配套条款,规定了三维标志可注册性的限制条件。 一、三维标志 在商标领域,三维标志也称三维商标或立体商标,是指利用透视原理制作的物体的图形,它通常由产品的形状、包装物、文字等构成。如带棱的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型,派克笔笔夹的形状;也可由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场景所构成,如酒店建筑物的外形,商店门面的装饰,或店内柜台、货架装饰等构成。 二、三维标志注册审查的禁止性规定 (一)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功能上比其他同种商品更具有优越性的该商品的外形。如有一种纸夹,其形状设计得比其他同类产品的形状更先进,因而它在性能上比其他的纸夹更为优越。再如一种开启罐头的刀,因其刀柄形状设计得比其他同类产品的形状更为合理,功能自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要好一些,使用起来更为方便。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二)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使用时可以得到某种效果的图形,利用该图形产生的这种效果是其他同种商品所不具有的。如有一种纸制牛奶包装盒,由于设计该外形时考虑到了储存和运输问题。使得牛奶在储存和运输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更为方便和安全。因此,该牛奶包装盒的外形获得了某种技术效果,这种技术效果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不具备的。再如,有一种装液体的容器把手形状,使得该容器比其他同类的容器更便于搬运,该容器把手的形状也视为获得了一种技术效果,而且,这种技术效果也是其他容器把手不具备的。同样的是,如果仅仅由这些形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三)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如果从美学角度考虑,有可能影响或刺激消费者消费需求的该商品形状。这些形状可以是多个切面的宝石形状,或时装设计图纸,或陶器、瓷器的外形,或装饰物、工业品的形状等等,它们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可能影响或刺激消费者消费欲望,使商品增值。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三、三维标志审查的禁止性规定的意义 为什么要规定上述限制性条件呢?这是商标与专利保护期限所决定的。商标专用权是可以永久的,时间愈长,消费者认知率愈高,商标的区别性愈强。但是,专利就只能规定合理的期限。永久性的垄断专利技术,不利于科技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如果专利权人将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注册为立体商标,则会在其专利权届满后,以注册商标权人的名义享有独占该立体商标的权利,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立体商标。结果是,原本进入公有领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由于原专利权人注册为立体商标,他人仍然不能用来生产其产品,否则可能构成对注册的立体商标的侵权。应该说,这种情况不是建立工业产权制度的初衷,也不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因此,对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做出以上的限制是合理的。但是,如果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标志如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在一起的,则应从整体上考虑是否给予注册。如使用在矿泉水、水果饮料上的立体(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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