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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刑法学贪污贿赂章课堂讨论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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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1.了解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并对12个具体罪名分类。 2.掌握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教学重点: 1.“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 2.最高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3.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教学难点: 1.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及疑难问题探析 (1)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通过现职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能 否作为受贿罪的主体? (3)? 斡旋受贿问题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1)关于“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问题。 (2)关于“不能说明”的时间界限问题。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学时分配:10学时 主要内容: 一、贪污罪 (一)概念及构成特征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对象 是公共财物。《刑法》第91条,公共财产是指: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 财产。 2.客观特征: (1)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主管:即审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自己管理的单位内的财物的职权。 管理:负责保护、保管具体财物的职权。 经手:因执行职务而有领取或发出财物的职权。 (2)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 ①刑法183条“虚假理赔”。 ②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论”。 ③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按贪污罪论。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县百货公司批发部会员。被告人张某与出纳员李某在同一办公室工作,放现金的保险柜由李某一人负责。2000年3月8日,张某见李某因急事暂时外出,而保险柜没有锁好,钥匙还插在锁孔上,张某便将保险柜打开,取走现金3300元,藏于自己的办公桌里,准备下班回家拿走。李某回办公室后,见钥匙还插在锁孔上,便将柜内现金进行清点发现钱丢了,便报案,张某见事败露投案自首。分析张某行为的性质是否是贪污罪? (1)国家工作人员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不应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及政协的各级机关。   B.“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     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换言之,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 第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A.“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何理解? [分析]     只要能认定行为人是在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领导、组织、监督,只要行为人的这种公务活动具有法律依据,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包括: (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务公务的人员。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委托者名义在委托权限内进行公务活动)    从该委员会是否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也发出判断,如果其所从事的仅是本集体组织的事务。如管理集体财产,则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其受行政机关委托、代替行政机关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则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a 抢险、救灾、防汛、优扶、扶贪、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b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c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d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e 代征、代缴税款; f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定工作 g 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000年4月29日的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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