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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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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系某电大女生,被告为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原告于2000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KOSE特效银杏减肥啫哩水”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进行网上购物纠纷诉讼之需,原告于2000年8月29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于是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操作计算机在被告的网上订购了“美美化妆品专卖店(化名)”的护肤品中心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啫哩水”一瓶,价值人民币88元,并在订货表上确认了送货地点和送货时间。公证员在该时间至原告家中等候。 案例分析 届时,该化妆品专卖店的一名送货员将原告订购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啫哩水”一瓶送到,原告付清货款人民币88元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当场取得盖有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送货单各一张。嗣后,经中日合资春丝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即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并非日本KOSE公司制造。为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从事C to C业务的经营性网站)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 案例分析 另查,被告系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就该化妆品公司在被告的网上设立网上专卖销售其经营的系列产品事宜,确定了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协议签订的必要条件、合作方式、双方责任与义务、信息确认及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条款。 案例分析 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住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标志;顾客将在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E—mail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请结合本案例说明网络购物中主体认定问题。 1.3.2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在线商业行为及其所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是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1.3.2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本书分为三篇 第一篇为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法基础知识。 第二篇是关于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制度。 第三篇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 1.4 电子商务立法概述 1.4.1 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形成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两部示范法奠定了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结构。 1.4.2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1.4.3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1.4 电子商务立法概述 电子商务法立法模式 一、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 优点: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 缺点: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 1.4 电子商务立法概述 电子商务法立法模式 二、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 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优点: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还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 缺点:难度较大,需要相当的前瞻性和立法技巧。 1.4 电子商务立法概述 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二、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统计,截至2002年10月,我国共有网络立法:法律1部,行政法规16部,部门规章89部,司法解释10部,地方法规和规章28部。甚至还有数量相当膨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 1.4 电子商务立法概述 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 三、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 结论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政府、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等行为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业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在线商业行为及其所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 内容提要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对商务活动业务流程所做的改造、优化或创造,互联网的出现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电子商务主要分为B2B、B2C、B2G三类。 界定在线交易主体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民事主体真实原则;第二,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第三,主体公示原则。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线商业行为及其所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两部示范法奠定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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