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第二十二章医疗损害处理法律制度.ppt

  1. 1、本文档共7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57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58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事责任 2010年7月1日后,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是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确定了两个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责任原则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义务及其判断标准】删除了草案中“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这句话。其意义在于避免实践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此来作为不尽诊疗义务的借口,而造成“水平低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的误解。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形】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鉴定组织 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条例》第21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二、鉴定的提起(条例第20条)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3.法院委托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三、专家库的建立 《条例》第23条?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78****932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