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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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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重难点:法则区别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 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 ⑴古代:外国人不是权利主体 人与动物;摩西法典、汉莫拉比法 ⑵罗马法时期——13世纪以前 古罗马法:外国人被视为敌人,万民法仅给予非罗马 市民经商权、甚至结婚权 ⑶种族法时期——绝对属人法时代 公元476年进入种族法时代 只有本族人才能参与族法的制定并受族法的保护,族 法不适用于异族人。 ⑷封建属地时代——绝对属地法主义 公元10世纪后 每一领土都只适用一种法律,即当地所颁布的法律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背景 ⑴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⑵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冲突: 城邦法与罗马法之间的冲突 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 ⑶理论: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如何区分“人法”和“物法” ⑴根据“法则”的语法结构找出该“法则”的主语 ⑵再按主语的性质进行分类。如果主语是人,则 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果是物,则为“物 法”,不具有域外效力。 ⑶物法——属地的,只能并必须适用于制定者领 土之内的物 人法——属人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属民 思考:该划分的依据? 英国人遗产案 一个英国人死亡并在意大利留有遗产,该案在意大利审理。对于遗产的划分问题,英国法采用“长子继承制”,而意大利法采用“诸子均分制”。那么究竟该采用那种“法则”对遗产进行划分,即:英国的“法则”能否在意大利境内适用? 如果 ⑴遗产归继承者之长子继承——物法 ⑵长子继承死者遗产 ——人法 英国法如下 ⑴遗产归死者之长子继承——意大利法 ⑵长子继承死者遗产 ——英国法 评价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 ⑴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本质 ⑵打破绝对的属地主义,属人法和属地法并存 ⑶弊端: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 代表人物 ⑴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⑵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法 律,没有选择的法官推定选择 ⑶打破属地原则的禁锢,促进发展 ⑴扩大适用物法 ⑵历史的倒退 二、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 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 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以内实 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 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至于损 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评价 (1)在国家主权之下,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 基础上来考察,这是国际私法理论的进步。 (3)礼让的标准模糊,导致司法的反复无常。 本座:根据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的法域 案例一: 一个长期在日本工作的中国人回国探亲时因车祸死亡,并在日本遗有房屋一套,其在国内的两个子女因如何继承该财产发生争执,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果说房屋在美国? 案例二: 一名英国人甲在德国从一德国人乙处买了一套房屋,甲交了房款,但是没有过户;半年后甲打算入住时,发现房屋被德国人丙使用,丙称已经买下该房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至此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难以确定,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确定应适用哪里的法律?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评价 ⑴ “法律本座说”(法律或法则自身——法律关系) 抛弃了延续五百多年的法则区别说从法律或法则自身的性质来探讨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改为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通过寻求其应隶属的地域法律,即所谓的“本座”,来解决不同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⑵ 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⑶陷入唯心主义 五、既得权利说 A国长期工作的英国人甲在英国有一套房屋,甲在回国探亲时死亡。其次子为英国人且在英国居住,长子为A国人在A国居住,两子对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长子先在A国起诉,获得了不动产全部归长子继承的判决结果,问根据既得权利说长子的执行能否得到英国法院的支持? 学说评价:实质就是对外国法的承认 六、库克“本地法”说 ⑴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⑵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与本国 法相同或者相近),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 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 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评价: ⑴强调适用法院地法,保护主义 ⑵自欺欺人 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选择法律时应考虑三方面: ⑴审查诉讼案件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⑵仔细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 ⑶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A国长期工作的B国人甲在A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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