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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一、新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三.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四、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考核重点: 1、新闻侵权的含义及其责任构成要件 2、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理由 3、侵害隐私权的抗辩和排除理由 4、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途径和方式 5、案例分析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一、新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新闻侵权的含义 (一)损害事实 1、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 2、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要有特定的指向对象 案例分析: 1999年4月,《衡阳日报》记者甘建华在《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他撰写的新闻调查报告《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文中报道的一个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涤(因涉及隐私权故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涤巧合同名。衡南县车江镇徐涤把自己与文中化名对号入座,将甘建华告上法庭。 2002年8月,法院以被告徐涤夫妇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判决被告徐涤夫妇赔偿原告甘建华经济损失1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认定被告徐涤夫妇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味着,涉讼新闻作品既不含有侵权内容,也没有特定的指向对象。 (二)行为人的过错 1、过错的含义及类别 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责罚的心理状态,并不是行为本身。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失和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意志上是否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对民事纠纷来说,过失损害和故意侵害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并无不同。 区分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也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2、故意过错 故意过错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与过失的相似之处是都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是在没有预见到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方法: 3.过失过错 在实践中,新闻侵权行为大都由于过失造成。 行为人违反了对受害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就是过失,不必考虑行为人当时的主观状态。 新闻活动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内容: 过失过错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之分。 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分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当新闻报道涉及公共事务时,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应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对听来的消息未加任何核实便发表,或者对相反的消息充耳不闻都应视为重大过失。 4、新闻侵权一般涉及新闻记者、新闻单位及消息来源等多个行为人,新闻记者、新闻单位一般都是有过失的,但消息来源是否有过失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案例分析: 陕西省的《渭南日报》2001年在一起“新闻官司”中败诉。涉讼新闻是报道澄城县法院接受县人大监督、纠正一件错案,文稿上盖有县人大办公室审定事实属实的公章。但是县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文中有关内容失实,起诉《渭南日报》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报社认为此稿由澄城县人大提供,盖有公章,事实部分应由他们负责。 终审法院认为“此稿虽盖有澄城县人大办公室的印鉴,但仍不能免除新闻媒体的审核责任”,判决《渭南日报》承担侵权责任。 5.网站是否应当对网络侵权言论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其有无重大过失或故意过错。 6、过失推定:只适用于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并不适用于所有新闻侵权行为。 (三)行为的违法性 就新闻侵权而言,只要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一般性保护条款,使他人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就应视为违法。 (四)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这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其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一般认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结果包括三个方面,即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新闻侵害名誉权与这三种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的特点: 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二、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和名誉权的含义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也就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中国把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 1、诽谤 按照新闻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衡量新闻诽谤行为,要注意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陈述虚假事实。 陈述是否虚假应该以多数人对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在于陈述人是否真的要表达有关意思。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新闻传播诽谤案件中,对于如何确认事实是真实还是虚假的,就会有两种不同的思路和举证责任: 第二,有关的虚假事实有损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什么样的虚假事实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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