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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实习生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问 题 分 析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但并没有规定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保护的相关规定。于是,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处在“真空”状态。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因此,在校生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校实习生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问 题 分 析 工伤待遇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在校大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实习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因此,对于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期的在校大学生,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适用有关工伤的规定。在校实习生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实习单位为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其与在校实习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实习单位安排在校实习生从事相应的工作,致使在校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校实习生维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问 题 分 析 关键看学校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主要考虑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是经学校推荐的,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的,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在校实习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按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 总结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问 题 分 析 张某作为在校实习学生,其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其受伤当然也不属于工伤,其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张某可以人身损害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民事赔偿。但从程序上来说,人身损害赔偿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 学 生 实 习 的 尴 尬 心 态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就业难,不敢奢望领工资 “我现在的实习单位每月都会发给我500元生活费,我已很满足了!” 正在南海桂城一大型制衣厂实习的广东工业大学大三学生阿亮说起目前的实习待遇时,坦言“不敢有太多奢望,只要有人能接收实习就已经很不错了。 “尽管现在实习单位暂时没有招人意向,但我还是想通过实习表现打动老板,争取最终留用,所以对于实习待遇我不想过多去计较,以免引起老板反感。”阿亮的说法很实在,也很具代表性。 实 际 案 例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案例二:不良企业的掩耳盗铃 小金技校毕业已经有大半年了,却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这让他很着急。最近,终于有一家单位愿意接受他去面试,而且面试时十分顺利,该单位人事科长当即表示,愿意录用他。这着实让他高兴了好一阵子。进入公司之后,公司马上让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只不过这个合同不知为什么,被冠上“实习”两个字。该合同同时约定,每周工作6天。工作一年后,他发现,单位从没有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而且工资数额也不固定,一会1000元,一会1500元。虽然单位提供一顿不错的午餐,但这么点收入让小金无法接受。而且每周要干满6天不说,平时加班也是家常便饭。找到单位询问,结果人事科长信誓旦旦地表示,公司做法没有错。因为小金是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小金提出,他已经毕业多时且有《劳动手册》,该人事科长又称小金其实属于小时工,养老金什的都应该由自己去缴纳,他们给的工资也没有低于小时工的计薪标准。 实 际 案 例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问题分析:不良企业打了法律的擦边球 这家单位的目的就是想用工而又不愿意承担法定的义务: 第一,关于用工性质。首先明确,小金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其与单位建立的应该是标准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有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问题是小金已经毕业,离开学校,已不再是“在校学生”身份,一旦单位使用他,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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