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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罪的罪质.pdf

第19卷 第4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1.19 NO.04 2007年 12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ceS Edition) Dee.2007 口法学研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罪的罪质 杨金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 100038) [摘 要] 关于赃物罪的罪质,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追求权说、违法 状态维持说、间接取得说和利益参与说等的对立。近来,日本刑法学理论出现了新动向,即越来越 多的学者开始主张折衷说。折衷说内部又有不同观点对立。从我国刑事立法看,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罪的罪质应当具有复合的性质,即以违法状态维持说为基础,同时以追求权说、利益参 与说等为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够合理限定本罪成立范围。 [关键词] 赃物罪;罪质;违法状态维持说 2006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请求权。这是日本刑法学通说和判例立场。该说根据日本 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 19条对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 现行刑法把“盗窃物品以及由于实施其他财产犯罪时的行为 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①做出修改。修正案对本罪主要 所取得财物作为目的物”,把使产生盗窃物品等的本犯限定 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是扩大了犯罪对象范围,由过 在财产犯范围内。而且,该说显然是在通过转移盗窃物品 去的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是 等,从而使被害人对该物品等的追求权难以行使一点上探讨 行为方式增加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即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本罪财产罪的性质。 的;三是提高了本罪法定刑,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即犯本罪 该说受到如下批判:第一,因为该说建立在以有无私法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 上返还请求权为基础的私法刑法观基础上,因此误解了刑法 述修改显然使本罪犯罪构成发生变化,相应地过去使用的窝 机能的独立性。第二,如果按照该说,强调对民事上追求权 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罪名已经不能完全概括本罪 的保护,会导致不合适的结论。例如,在接受本犯作为不法 罪质,因此本罪罪名应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 原因给付所取得的物时,因为本犯被害人没有追求权,就根 益罪。根据刑法31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 本不能成立本罪。第三,即使行为人转移盗窃物品等,也不 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一 定使被害人行使追求权变得困难。日本最高裁判所曾有 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在 处罚与被害人一起搬运盗窃物品等的案例。而且,日本学说 此,成立本罪需要有能够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即 普遍认为使追求权的行使变得最困难的毁弃盗窃物品的行 存在本犯②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本犯在认定掩饰 为并不构成本罪。…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罪的成立上具有至关重要作用。 第二,违法状态维持说。该说认为本罪是使本犯行为产 在与本犯关系上,如何理解本罪罪质,是确定本罪成立范围 生的违法状态得以维持并存续的犯罪。德国刑法曾把作为 的关键。但是,我国刑法学对本罪罪质尚未展开深入思考。 目的物的盗窃物品等规定为由于犯罪行为所取得的物,因此 本文试从与本犯关系的视角,进一步讨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该说在德国曾为通说。在日本,也有不少学者坚持这种学 及其收益罪罪质,以使本罪成立范围更加明确。 ① 过去一般称之为赃物罪。 一 、 德国日本刑法学说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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