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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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 (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 (4.2) 三司推事 (5.6) 二、简答题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4.1)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1.8)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 (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1.1) 三、论述题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6. 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7.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领事裁判权(9.6) 鸦片战争之后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在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列强们无不要求享有领事裁判权。对于这种领事裁判权,开始清政府并没有认识到是什么屈辱,然而,随着列强的军事渗透和领事裁判权的扩大,西方人的傲慢使中国人感到极大的耻辱。一些蛮横的西方人,利用军事力量和领事裁判权来欺侮中国人,向清政府的权威提出挑战,而清政府迫于列强的势力,只得顺从列强,上下官吏唯洋人马首是瞻,列强在与中国的冲突中,西方的民族、国家和主权的观念也影响中国,领事裁判权变成了中国国家和民族的耻辱,各阶层的顽强抗争遂无可避免。 廷杖 (8.4)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这种极其残忍的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 九卿会审(8.4) 九卿会审”是中国古代一种会审制度,明朝称其为“九卿圆审”,清朝称其为“九卿会审”。 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件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五听 (1.7) 中国古代在审讯过程要求尽量应用技巧,“用情讯之”,使用“五听”之术。“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周礼·秋官·小司寇》郑玄注)。这种原则还写入法律。 五权宪法 (11.3)在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中,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经常处于并列地位,孙中山之所以独辟蹊径提出五权宪法,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他始终希望中国能在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五权宪法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六法全书 (11.3)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以制定各项法典为主,逐步形成了“六法”体系。所谓“六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前者是根据《六法全书》勒定以后,后者是根据《六法全书》制定之前的说法。可以说《六法全书》是以六法为体系,把所颁布的一切成文法和判例和解释例汇编的法律全书,但它没有包括300余种单行的法规,尤其是由党务、行政、军事机关颁布的,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法规。  八议(5.3)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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