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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法律与守法主义.pdf

((太平洋学报 2007年第12期 保卫法律与守法主义 贺海仁 按照公认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国家和法律是历史阶段的特殊产物,它们有其产生、发 展和消亡的规律。法律只在国家的领域内才是正当的和有效的,相应的,国家也只有在法律的 总体安排下才可以存在,这一点提醒我们注意,除非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国家或康有为所 讲的大同世界,当国家还没有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法律的效力和活动就不会消失。轻视乃至蔑 视法律在国家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不仅产生了法律虚无主义,也产生了国家虚无主义,总之产 生的是无政府主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不缺乏家法家规、乡规民约,也不缺乏国法,更不缺乏天下的规则,但 从两个方面使这些不同的治理规则相互间发生了越位、僭越或替代:一是用家法治国,行走的 乃是修齐治平的路线;这情况导致了梁启超所说的“反国家主义”或“超国家主义”的文化意识 和思维定势。他说:“中国人则有文化以来,始终未尝认国家为人类最高团体。其政治论常以 全人类为其对象,故目的在平天下,而国家不过与家族同为组成“天下”之一阶段。政治之为物, 绝不认为专为全人类中某一区域某一部分人之利益而存在。其向外对抗之观念甚微薄,故向内 之特别团结,亦不甚感其必要。就此点论,谓中国人不好组织国家也可,谓其不能组织国家也亦 可。无论为不好或不能,要之国家主义与吾人夙不相习,则甚章章也。 u不论是“反国家主义”还 是“超国家主义”都产生了轻视乃至蔑视国家的局面,从而也导致了人们轻视、蔑视法律和法治 的局面;二是用天下的规则治理国家,刻画了圣人治国的道德形象。管子说:“以家为乡,乡不 可为也;以乡为国,国不可为也;以国为天下,天下不可为也。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 以天下为天下。,ff2l管子反对以家治乡,以乡治国,以国治天下,就是反对用习俗的规则代替乡的 规则而治理乡,用乡的规则代替国法而治国,用国法律代替天下的道德而治理天下。规则的越 位所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有可能是家不家、乡不乡、国不国、天下非天下。当然,规则的越位还有 可能表现在相反的路线上,即用天下的规则治理国家,用国家的规则治理乡和家。正确的路线 乃是使不同的规则各司其职,各守其分,即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相互 之间不僭越,以共同从事对人的治理的事业。 以国为国的视角确立了国家与法律的同构性特征。既然国是与家、天下相对应的概念,以 国为国中的前一个“国”字就不同于后一个“国”字。前一个“国”字专指国家,即一般意义上的国 家,也是具备了国家要素的政治共同体,而不论这一政治共同体在性质上是否同时也体现了现 代民族国家的特性。后一个“国”字则指不同的、具体的国家。从这个意义上,以国治国的论点 作者简介:贺海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2】《管子·牧民》。 ·30· 保卫法律与守法主义 就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也确立了治理国家的新的理论起点。就研究中国而言,以国治国的论 点一方面排除了“以中国治理中国”的可能性,也否弃了“以外国治理中国”的可能性,因为这两 种可能性都会导致用特殊国家而不是一般国家的视角治理中国的问题。 法律需要国家为其提供来源和保障,国家也需要法律确定标准和秩序。按照凯尔森的观点, 国家是法律体系的人格化,国家与法律系统具有同一性,法律体系是否有效也就意味着国家治 理是否有效,因此,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是国家治理是否科学的标志。以科学的方法治理国家,就 是要建立健全与国家同构的法律体系,并且使该法律体系保持它的内部同一性。就当下中国的 法治实践而言,至少从1997年起为起点,途经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的再次巩固和 加强,正在迅速崛起的中国已经毫不迟疑地确立了迈向法治国家的航标。事实上,一旦宣布实 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它就凸现了在国家领域社会治理事业中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表达了国家与法律体系同质的性质。依法治国当然不会取消、遏制其他治理规则在建构和谐社 会中的功能。不同规则之间的共治和不同规则的分治总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援的。当我们说, 不以法律治家或平天下,不是说忽视习俗、伦理和道德规则等社会规范的作用,而是要更好的把 握不同的规则在人的治理事业中的位置和功能。相信在国家领域内也只有在国家领域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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