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20卷第11期 武 汉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V01.20 NO.11
2007年 1 1月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OV.2007
现有法律制度下悬赏广告性质的界定
徐学伟 ,关纯维
(1武汉理T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武汉工程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 “单独行为说”和 “要约说”。如果只是从
理论上进行探讨,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经常出现的悬赏广告纠纷,则不能
无视甚至违背现有的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要约。
关键词:悬赏广告;单独行为说;要约说;发展与干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l60(2007)一0117—04
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方式公开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 “单独行为说”和 “要约说”。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
方法律行为,仅依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
是此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要约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于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
定行为是对此要约的承诺,二者结合就成立悬赏合同。如果纯粹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
单独行为说甚至更胜一筹。理论上的探讨对于我国将来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经常出现
的悬赏广告纠纷,则不能无视甚至违背现有的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界
定为要约。
1要约说符合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履行义务。”可见,依其发生根据的不同,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按照这一规定,悬赏广告之
债的发生,即广告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义务,要么是基于合同,要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但在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因此悬赏广告之债不属于法定之债,而应归属于合同之
债。
当然,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疏忽,其实债不限于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因为除合
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发生债。例如,遗嘱就可引起债的发生。” 而基于遗嘱发生的债既不属于合同之
债,也不属于法定之债。这就是说,遗嘱等单独行为也是发生债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能不能将悬赏广告定性
为单独行为呢?
所谓单独行为(也称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
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单独行为由于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影响到与他人的法律关系,所以通说认
为,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3,.2_luq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成立单独行为。 前者如《继承法》规定的遗
嘱和遗赠行为;后者如根据双方在合同中行使解除权的约定,一方在某种情况出现时依照约定解除合同的行为。
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可能也无必要事先特别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发出悬赏广告,因为悬赏广告
的相对人本身是不特定的。同时,如前所述,我国立法并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正如有学者所言:“单独行
收稿日期:2007.09—18
作者简介:徐学伟 (1973一),男,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民法
118 武 汉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2007正
为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巾尚无明确规定,采此说缺乏法律上的支持。”。。 因此,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独行为是不
合适的。
现代社会是 “契约卡l:会”,与单独行为相比,契约 (即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优越地位。根据意思自治、
契约向南的原则,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只 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使法律就其种
类未作规定,合同也是有效的。将悬赏广告之债定性为合同之债,将悬赏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