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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最好实现形式
一.发展城乡合作经济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大亮点。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的第三部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中,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在第六部分“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中,提出“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2006年10月30日,全国人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施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鼓励城市社区居民和农村农民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发展城乡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以联合劳动和共同占有劳动成果的个人联合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一条康庄大道。
二.发展合作社,建立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
十九世纪初,欧洲一些国家出现工人阶级自发组建合作社的事例。1832年,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伦敦创办劳动产品公平交换市场,1833年他又主持召开了合作社和职工会的代表大会,并通过一个经由和平方式掌握生产管理权利的计划。
1844年,英国北部一个小镇罗虚戴尔的工人,创造了最早的合作社和合作社的“罗虚戴尔原则”。他们起初是为着解决生活的困难,后来又办起了生产合作社。工人经办的合作社和“罗虚戴尔原则”,很快在英国和欧洲传播开来。
1864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把合作经济的出现称为“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资本的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更大的胜利”,指出:“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2-133页)
马克思同时指出,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局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也还不能解放群众。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发展,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所以,夺取政权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伟大使命。”
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合作社同资产阶级国家的关系,马克思看到,国家对合作社的帮助规模很小,“作为经济措施,完全等于零,同时这种帮助将会扩大监护制,收买工人阶级中的一部分人,并使运动受到阉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78页、第450页)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专门谈到资本主义制度下作为小农协作社的合作社问题。他说,这种合作社对富裕农民的好处很多,对贫苦农民群众的好处则很少,几乎没有,而且合作社本身也会成为雇佣劳动的剥削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0页)
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时候,在《法兰西内战》中特别肯定了公社的下列措施:“把一切已关闭的作坊或工厂——不论是资本家逃跑了还是自动停了工——都交给工人协作社,同时给企业主保留获得补偿的权利。”
马克思说,只要工人在什么地方决心由自己来从事自我解放的事情,那些替以资本和雇佣奴隶为两极的社会说话的喉舌,就会立刻出来大唱辩护之歌,而公社恰恰“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他写道,“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个幌子或一个骗局,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所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379页)
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继续坚持和发展了他和马克思共同确定的关于工人合作的思想。
1884年底,俾斯麦为推行德国殖民政策,要求议会批准对轮船公司的年度津贴。这个要求引起社会民主党国会党团内部的意见分歧。如果党团简单拒绝政府的要求,那将和它公开反目;如果党团赞同政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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