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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程序的决议-乌兹别克斯坦
《关于完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程序的决议》
(2007年6月7日第ПП-649号总统决议)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法》,为了完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程序,特制订以下办法:
1、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地质矿产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地矿委”)为发放在企业风险经营条件下进行地质研究、寻找和勘探矿床、开采碳氢化合物及建设和使用贮存碳氢化合物地下设施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全权机关。
2、按照附件批准《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
3、根据以下情况确定程序:
-企业及组织此前根据矿业令获得的采矿、企业风险经营条件下经国家作业注册进行的地质研究矿段使用权应变更为相应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处在研审当中及重新递交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申请应按照普遍规定程序严格遵循本决议批准的《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进行研审。
“地矿委”确保在两个月期限内对此前发放给企业或组织的许可证进行变更并按照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规定式样颁发相应许可证。
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安全作业监督局对企业及组织无证采矿情况实施定期检查。
5、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会同有关部委在1个月期限内:
-向内阁提交源自本决议对法律进行的修订和补充建议;
-确保按照本决议制订出部委标准文件。
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萨纳库洛夫·К·C负责本决议的执行监督。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卡里莫夫·И
塔什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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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
(2007年6月7日第ПП-649号总统决议附件)
一、总则
1、本《条例》确定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提供矿床用于:
-地质研究;
-矿物工业试开采;
-矿物开采;
-矿物工艺废料利用;
-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
-构建地质特别保护目标;
-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样品。
2、许可证通常单独发放给本《条例》第1条规定的矿床使用种类。
3、如果产品分成协议法没有其他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根据产品分成协议使用矿段的情况。
4、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法》第31章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获得许可证。
二、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一)进行地质研究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5、进行地质研究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证明在企业风险经营(矿床使用者利用自有资金)及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有权对矿床进行矿物寻找、评估、勘探。同时也可发放为了进行矿床地质研究的许可证,目的是对用于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矿段进行挑选和评估。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全套矿床地质研究规划预算文件是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地质研究的矿段使用权出现的依据。
(二)进行矿物工业试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6、进行矿物工业试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证明其拥有者有权在进行矿床地质研究过程中开采矿物以达到研究和完善矿物挑选和加工工艺、选择矿物工业加工的合理方式方法以及进行矿物工艺废料利用的目的。
7、无需获取固体矿物矿床评估及勘探阶段进行试开采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在开采数量符合规划设计预算文件规定且足够计算矿物储量及进行品质评估的情况下。
8、碳氢化合物工业试开采可以在地质研究(寻找及勘探)过程中在个别矿层或其代表性矿段进行、而在复杂矿层-则按照规定程序在已探明储量的矿床范围内进行。
碳氢化合物工业试开采的目的是细化现有数据及获取补充数据,这是构建矿床地质模式、评估和计算碳氢化合物及其伴生矿物元素储量以及编制碳氢化合物矿床工业开采方案所必需的。
9、碳氢化合物工业试开采期限不超过3年,期间碳氢化合物工业试开采数量不超过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提取量或截至工业试开采方案批准之日经国家资产负债表核实矿物储量的5%。
(三)进行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10、为了进行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赋予其拥有者权力进矿床矿物开采、矿物原料加工,包括对采掘过程中形成的矿物工艺废料进行利用(加工),如果许可证条款或产品分成协议没有其他规定。
颁发进行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是为了开采矿床,其矿物储量已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得到核准。
11、允许发放矿床个别地段矿物开采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条件是如果不恶化矿床整体开采的经济技术指标以及不妨碍矿床其他部分的开采。
12、允许开采同一矿床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给几个矿段使用者。条件是矿床开采应按照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矿业及公共生活部门安全作业监督局(以下简称“国家监督局”)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环保委”)协商好的保障矿床合理利用及保护环境的开采方法进行。
13、允许多个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同时发放给一个矿床使用者用于开采临近矿床,如果按照已完成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只有一个矿床使用者对其进行联合开采才具有收益性的话。
14、多个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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