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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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

江苏省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理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2.《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第九条。 提交材料清单: 华侨申请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 (三)经驻外使领馆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 (四)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五)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内出境入境记录; (七)下列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之一: 1.经公证的高于拟定居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收入证明; 2.前来江苏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申请人,须提供经公证的被投靠人的收入证明、同意提供生活保障和落户承诺书及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国内相关机构出具的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无须公证); (八)下列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1.本人购买、自建的产权房产权证,继承、受赠的产权房产权证,或者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证明; 2.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须提供被投靠人的户籍证明及房产证明。 本人因故无法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原件不宜留存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 审核标准: 1、华侨在申请回国来江苏省定居时,应当在国内没有户籍,或者曾有户籍且现已注销满两年。对于国内有户籍或者注销户籍不满两年的,不能申请办理回国定居。 2、华侨申请回国来江苏省定居,须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一)户籍注销地在江苏省内的,且符合来江苏省定居条件的; (二)户籍注销地不在江苏省内,在原户籍地已不具备定居条件,且符合来江苏省定居条件的; (三)在境外出生,且符合来江苏省定居条件的; 3、华侨申请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截止申请之日,一年内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不少于5个月或者两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10个月; (二)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申请人申请(申请材料清单) 是 是 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盖章) 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侨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盖章) 是否受理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盖章) 否 是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基层侨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盖章) 同级公安机关核查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和出入境情况 基层侨办审核材料, 调取有关资料和记录 向同级公安机关递交征询 意见函并附申请审批表 书面回函给侨务部门 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盖章) 审核是否通过 报送省侨办审批 否 是否准予许可 (5个工作日) 审批通过(盖章),并向申请人 颁发回国定居证 抄送省公安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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