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检验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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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学习体会 2、进一步细化有关制度规定,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新增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原有制度规范进行了细化 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求 * 五、学习体会 3、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实施最严的监管 新增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备案等监管措施 对食品召回及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食品检验异议处理的程序和工作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要求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食品抽检结果 * 谢谢! * 二、食品生产经营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36条 新法:第50条 保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增加要求记录的内容,要求企业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细化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二、食品生产经营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37条 新法:第51条 保留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增加记录保质期,要求企业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增加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规定 无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八)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二、食品生产经营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无 新法:第59条 参照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增加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无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十八)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二、食品生产经营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38条 新法:第52条 保留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内容无变化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十九)检验合格出厂制度 * 二、食品生产经营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53条 新法:第63条 保留食品召回制度,增加应当召回的情形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将食安法实施条例中因标识问题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后允许继续销售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 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有相同内容)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二十)食品召回制度 * 二、食品生产经营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53条 新法:第63条 细化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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