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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
包装物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其应缴纳的消费税均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其中,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到期未收回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包装物 4.包装物逾期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税的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1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税款。 5.关于酒类包装物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包装物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包装物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 包装物 (1)生产领用包装物 借: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4)出租、出借包装物(一次或分次摊销) ①一次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②分次摊销 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在库 分次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摊销完毕: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 (5)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消费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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