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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疑似不适任教师相关法规与案例研析 - Loxa 教育网
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與案例研析 報告人: 恆春工商校長 李恆霖 壹、前言 時代的變遷-早期尊師重道的觀念漸漸在社會上淡化;世界教育潮流。 少數教師的表現不如社會期待-老師價值觀及情緒管理問題。 零體罰 納入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修法,增列「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等。 學生基 本人權的抬頭。 不適任教師的認定與處理不易 貳、不適任教師定義及處理之相關法規 不適任教師之定義及類別 不適任教師的界定 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定義 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 一、不適任教師相之定義及類別 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教師違反專業能力,情節嚴重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或不適合繼續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一)無法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二)不適合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二、不適任教師的界定 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已有規定,但其中比較明確的部分如違法、失職等,但對於教學不力、行為不檢等,則較難有絕對的客觀標準。 教育部「教師專業評鑑專案研究小組」召集人,新竹師院校長曾憲政指出,因為「不適任教師」不是法定名詞,也不容易界定,有「明顯不適任」與「不明顯不適任」的情形,因此,教育部只能訂定原則,並協助學校訂定周延的處理程序,使不適任教師被學校教評會處置後,無法以處理程序不當為由申訴 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定義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 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二 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 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三 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 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應依法解聘。 四、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 (一)憲法第15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 (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四)兩性平等教育法(第四章 性侵害與性騷擾之防治) 。 (五)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款(體罰)。 (二)教師法第十四條(一) 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以下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二)教師法第十四條(二) (一)無法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二)教師法第十四條(三) (二)不適合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 (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壹、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七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及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察覺期 評議期 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察覺期 輔導期 評議期 三、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察覺期 評議期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評鑑小組設置要點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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