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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示谜面:“一直无业,二老啃光,三餐饱食,四肢无力,五官端正,六亲不亲,七分任性,八方逍遥,(久)坐不动,十分无用”。请打一类人群。 请大家思考: 1.你认同“啃老族”吗?为什么? 2.你想对“啃老族”说些什么? 关于劳动的名言警句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给我们开辟了一条到达理想境界的道路,而理想境界的实现还要靠我们的辛勤劳动。 —— 毛泽东 知识是从刻苦劳动中得来的,任何成就都是刻苦劳动的结果。 —— 宋庆龄 应该记住,我们的事业,需要的是手,而不是嘴。 —— 童第周 我觉得人生求乐的方法,最好莫过于尊重劳动。一切乐境,都可由劳动得来,一切苦境,都可由劳动解脱。 —— 李大钊 2009年美国著名《时代》周刊把中国工人做为封面,并评价中国工人“以坚毅的目光照亮了人类的未来” 。 富士康跳楼事件 2010年5月25日,富士康观澜园区一名男性员工坠楼身亡,19岁 2010年5月21日,富士康龙华园区一名男性员工坠楼身亡,21岁。 2010年5月14日,龙华厂区福华宿舍安徽籍梁姓男员工跳楼,21岁。 2010年5月11日,龙华厂区女工祝晨明从9楼出租屋跳楼身亡,24岁。 2010年5月6日, 龙华厂区男工卢新从阳台纵身跳下身亡,24岁。 2010年4月7日, 观澜樟阁村,富士康男员工身亡,22岁。 2010年4月7日, 观澜厂区外宿舍,宁姓女员工坠楼身亡,18岁。 2010年4月6日, 观澜C8栋宿舍女工饶淑琴坠楼,仍在医院治疗,18岁。 2010年3月29日,龙华厂区,一男性员工从宿舍楼上坠下,当场死亡,23 岁。 2010年3月17日,富士康龙华园区,新进女员工田玉从三楼宿舍跳下,跌落 在一楼受伤。 2010年1月23日4时许,富士康19岁员工马向前死亡。警方调查,马向前系 “生前高坠死亡”。 2010年1月23日至5月27日短短四个月期间,全球最大的代工厂——富士康科技集团(下文简称“富士康”)陆续有13名员工以跳楼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一“连环跳楼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5月27日,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公安部组织的中央部委联合调查组进驻富士康进行了调查;。在民间,从传媒到社会团体,从知识分子到普通民众都以各自的方式,对“自杀事件”进行着反思、讨论与行动。?? 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如今,“跳楼事件”已渐渐平息,但是人们对于跳楼事件背后的原因,对于80余万富士康员工的境遇,对于富士康管理运营模式的关注一直都没有停止。因为人们在怀念逝去生命的同时,更希望知道怎样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人们意识到,我们有着1.5亿外出农民工,我们的国家被称为“世界工厂”,这样的“连环跳楼事件”不是特殊事件,而是一个标志,是一种警醒。 按劳动法来说,富士康明显违反《劳动法》。《劳动法》规定每月可以加班的最长时间是36小时。而在富士康工作的员工一般每月加班时间都在100个小时以上,可工会和劳动部门就应该提出,而到现在报道根本没说富士康违反《劳动法》,不知道工会是为谁服务的。 不要管其他企业怎么样,富士康违反《劳动法》中的加班时间的规定是铁的事实。 另外说一下,跟富士康签了用工合同后,你就几乎成了工奴了.富士康的用工合同中《新干班违约条款》,大致是员工如果要辞职,必须支付给厂方“招募成本和综合培训成本”4000元、违约损失5000元、人事代理费每年1200元;如果员工不能适应原岗位,经过岗位调整,“仍不能较好地适应的”,则厂方有权辞退员工,并且员工也必须支付上述赔偿;员工如不能及时赔偿,厂方将冻结员工方“人事档案、户口关系,且赔付额除追加乙方人事代理等所支付费用外,另按原赔付收取每年10%的滞纳金”。辞职后果有多大自己看。。。。。。。 当你不想干,要辞职又没钱时,而且还面临着巨额的法律诉讼你能怎么办................ 新《劳动合同法》为了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赔偿”,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必须是“专项培训”费用,而不是泛泛的企业培训,只有像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才属“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如果富士康没有向员工提供“有凭证”的“专业”的培训,那就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更无权以“培训费”的名义要求员工做出“赔偿”,且富士康如果还扣押辞职员工的档案、户口作要挟,难道没有违法吗? 一、劳动最光荣 (1)劳动的含义 劳动是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的支出,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活动。 (2)劳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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