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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Ⅰ Ⅱ Ⅵ Ⅶ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0.1 -15.0 ~ -0.1 -20.0 ~ -0.1 >115.0 ≤115.0 <0.0 <0.0 <0.0 Ⅲ Ⅳ Ⅴ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0.1 -20.0 ~ -0.1 -25.0 ~ -5.0 >115.0 ≤110.0 <0.0 <0.0 <0.0 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越低;同时,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 陕西省延安市: 其所处地域为Ⅱ气候分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64.1 m2/人 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50.0万人 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65.0 -8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 m2/人 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65.0 ~85.0 m2/人。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案例分析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1 铁路用地 H22 公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H24 机场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归入A8.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 H9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 “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地类。 表1 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 城乡用地分类类别 大类 中类 小类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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