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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春晓油田与中日东海油气之争及大陆架
春晓油田、东海油气之争及大陆架
慧聪网石油讯:中日两国围绕东海石油开采的主权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对立。上到政府首脑、阁僚议员,下到草民百姓、知识精英,各抒己见,纷纷表达了严重的关注。 可惜在俺看来,双方情绪化的议论都太多了些,事实真相每每被掩藏到幕后去... .. 1) 事情起因: 中国对东海石油的开发,引发了日方的恐惧。中国勘测东海石油,要从70年代开始。随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了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 自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以来,中国已在西湖凹陷钻井30口,其中20口获高产工业油气流。 经过这20多年的勘探,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了平湖、春晓、天外天、断桥、残雪、宝云亭、武云亭、和孔雀亭等8个油气田。此外,还有玉泉、龙井、孤山等若干大型含油气构造。 2)日方的主张:两国平分东海资源,当然油气资源也不例外.如何平分呢?中日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约国,按理来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专属经济区(EEZ)(海洋法第五部分)以及大陆架(海洋法第六部分)的相关条款,就该可以划分东海了;但问题是,东海的最大宽度只有330海里,而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每个国家可以最大享有的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EEZ)可以达到200海里;这样一来,中日两国在东海的EEZ肯定会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发生。那又如何是好呢?日本方面提出了重叠部分的EEZ,按照日中两国中线来划分,谁也不吃亏的原则; BR/P如图所示:最左面一条粉红色的线,就是站在日本角度所画的200海里EEZ边界线;深蓝色的线则是站在中国以及台湾立场上画出的200海里EEZ边界线;既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那就从中取平,得到了红色的线。这就是日本主张的划分中日两国EEZ的中间线方案; 我们可以看到,已经建成的平湖油气田明显在这条中间线中国一端;而这次导致日本方面抓狂的春晓油气田,也在这条线中国一端(距离中间线5km);这样的话,按理来说日本方面就没有资格说三道四的,因为中国方面的做法没有任何出界的地方。但一部分日本媒体又抛出了下面的奇谈怪论,用以蛊惑本国民心。 如下图所示: 日方认为,储藏在东海海底的油气资源,按照他们所定的中间线方案,大部分石油都储藏在中间线日本一侧的海底;而中国方面抢先进行开采,会像吸管一样,不仅吸干中间线中国一侧储藏的石油,还会顺势把日本一侧储藏的资源也一并吸走,从而造成日本国家利益的损失.......云云据此,日本媒体和精英们要求日本官方尽快采取措施,与中国争抢这块海底石油蛋糕;3)中国的主张:不存在什么中间线原则。东海海底石油资源的划分,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第六部分大陆架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全是中国的.要想搞明白中国政府的主张合理与否,首先就需要全面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如上面所述,海洋法公约里第五部分讲述的是专属经济区EEZ的划分及其主权权利;而与此同时,第六部分定义的则是大陆架的划分及其主权权利; 日方再三强调的都是EEZ如何划分,这个姑且不去跟它计较;单说海底油气资源,在海洋法公约中第五部分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的条款), 第三款明确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也就是说,EEZ的划分,管不到大陆架里面资源的事情(只负责所在区域海床上方的覆盖水域及其资源的利益确定)。关于石油这样的蕴藏在大陆架里的资源的所属界定,则要看第六部分(大陆架部分)说什么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76条很明确的规定了大陆架归属方面的问题。中方主张的也正在于此。特别是第五款规定了1.大陆架最大可以延伸到距岸350海里处。2.如果中间超过2500米深,就不算是大陆架的延伸了。这两条正好能够把日本对东海油气资源的要求完全扼杀,并且能够从法理上保证中国开采东海石油的合法性。 因为从日本冲绳出发向西的海底,客观存在一个深度超过2900米的冲绳海槽,那海槽的存在,从而就成为了日本无法延伸其大陆架向西,以达到大陆架350公里上限的致命限制。 在中国方面,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中国方面主张的大陆架主权,可以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槽(未到350海里的上限),并在这里与日本分界。海洋法公约77条继而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而日方反复强调的EEZ中间线划分,则是与此毫不相干的另外一桩公案了,需要另案讨论;由此,中国对东海海底石油,可证在联合国海洋公约条款约束下,拥有无可辩驳的所有权和开采权。 至于这次日方提到的春晓油田,距西面的浙江宁波只有188海里(距中国国土直线距离150海里),而距离中国主张的与日本相对的大陆架主权边界----冲绳海槽----还有175海里。居于中国所应该领有的合理合法的区域。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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