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温泉开发许可-原住民族温泉永续发展宣导网站-嘉南药理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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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温泉开发许可-原住民族温泉永续发展宣导网站-嘉南药理大学

* 原住民已於非溫泉區、風景區或休閒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上開鑿溫泉井完成,應如何申請合法取得水權狀? 二、92年7月後開鑿: 依刑法竊水罪移送司法 並逕依溫泉法第22條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利用; 其不停止利用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加以裁處。 Q&A *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1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前兩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Q&A * 原基法施行前即存在之溫泉井或已於溫泉露頭 引水,得否免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原住民於其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溫泉開發,毋須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21條規定。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係為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如屬原基法施行前(94.2.5)即已引水(包含鑿井及露頭)使用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 Q&A * 案例A 問題 基地是否位於河川區未經公告無從認定 溫泉使用事業遭風災沖毀 基地為非都市土地,且非位於溫泉區、風景區或休閒農業區 基地使用地編訂為農牧用地,受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則第六條附表一的限制,溫泉井非為容許使用致無法申辦溫泉井 對策 洽河川局現勘認定 另於安全地點興建農舍並辦理民宿登記 等候劃設為溫泉區、風景區或休閒農業區 Q&A * 案例B 問題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開立同意書,導致逾期仍無法辦理農業水權轉換為溫泉水權,亦無法辦理展限而喪失水權;土地尚未放領,新地主無法登記為原住民個人,亦無法申請興辦 原民宿登記證僅容許經營5間,實際房數超過容許量體 基地為原住民保留地、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受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則第六條附表溫泉井非為容許使用的限制,無法申辦溫泉井 對策 等待放領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再另提興辦水權 興辦原住民族地區之特色民宿可為15間 該地區經觀光局劃設為溫泉區後已無限制 Q&A * 案例C 問題 尚未取得民宿登記證 基地非位於溫泉區、風景區或休閒農業區 基地編訂為農牧用地,受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則第六條附表溫泉井非為容許使用的限制,無法申辦溫泉井 對策 補辦原住民族地區之特色民宿可為15間 等候劃設為溫泉區、風景區或休閒農業區 等候劃設為溫泉區,或申請興辦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並提供住宿 Q&A * 溫泉區:金崙溫泉開發相關課題 觀光局已補助設置溫泉管線,目前溫泉井取水仍為不合法,作法上,應提興辦事業計畫,辦理取供事業,優先輔導既有設施合法使用。 設施年久失修,目前東管處評估現況後,方考慮後續處理方案。 由於民宿自行鑿井,溫泉井位於原保地上之農牧用地,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限制,尚無法補辦理開發許可 進行溫泉區劃設並公告 (預計今年完成) 。 Q&A * 溫泉區:谷關溫泉開發相關課題 部分溫泉井現位址在河川行水區,需河川局同意方可合法取水。(目前已解決) 既有溫泉業者要合法化,需視土地租用目的是否為遊憩事業,其土地才有可能打井,之前,仍需進行溫泉資源探測,方可進行申請溫泉開發許可及鑿井、鋪設管線及興建儲槽。 Q&A 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包含溫泉取供事業籌設許可、設施容許使用及供應使用事業主體之用水計畫。 依台中市政府原規劃希望以公共管線給水,一旦成立取供水公司,則原核定水權就會收回。 * 案例二:谷關溫泉開發相關課題 使用事業合法化 目前多家登記為餐廳,並無提供住宿,因之,屬不合法溫泉業者,取水不合法,需申請登記為旅舘業,非單純溫泉法問題,亦為建管問題。 依現況有多家業者係屬違建,事涉建地及容積問題應先解決,如房間數30間,但僅有10間為被核准,因之,違建與合法房間應分割,違章先拆除或在核准經營間數範圍之下,作為申請合法之範圍。 若土地屬原保地且不合法使用, 如以非法承租或轉讓方式使用 土地,則屬違規章建築,欲就 地合法不可行。 Q&A * 溫泉區:東埔溫泉開發相關課題 溫泉露頭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並租給原住民使用,東埔溫泉業者應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源? 申請土地使用同意書後方可進一步申請溫泉取供事業,需視其土地租用目的是否為遊憩用途,若其承租目的不屬於遊憩用途,仍不能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自不能與當地業者共同合作經營取供事業。 使用事業可依規定提出興辦事業,經公告30日無人提出異議,租用該露頭之土地,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再依上開程序,申請溫泉取供經營許可。 Q&A * 溫泉區:東埔溫泉開發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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