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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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 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 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 “一通三防” 和防治水工作。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 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 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 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 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 4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 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第5条 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 “一通三防” 、防治水 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第7条第 8 条 。 第9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 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 10 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 11 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通风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 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 12 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 13 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 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 14 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 15 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 16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20 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工程 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工程师记 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的,给予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1 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2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 织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 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 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 矿井采掘接续失调, 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 通风系统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 “一通三防” 、防治水 措施设计等) ,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8 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 责任。 第 29 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 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0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31 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 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的签 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 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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