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法概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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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 ACD(混合契约) * ABCD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1、近代契约法 契约自由 = 契约正义 2、现代契约法 公权力对契约自由的干预 = 契约正义 对契约自由的必要的限制,并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真实意义的恢复和匡正。 契约自由依然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 1、契约的社会化趋势 2、在现代社会,如何解决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的关系? 推荐阅读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政大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第四节 契约的类型 契约 财产契约 身份契约 负担契约(债权契约) 处分契约(物权契约) 纯粹身份契约:婚姻、收养等 身份财产契约:夫妻财产制的订立 一、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 契约自由——内容自由——类型自由 物权法定——类型强制 典型契约:又称有名契约,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 非典型契约:又称无名契约,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 一、典型契约的类型:参见《合同法》 二、非典型契约的类型: (一)纯粹非典型契约: 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契约要件的契约。 例如:广告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的契约。 (二)契约联立: 指数个契约(典型或非典型)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其结合的主要情状有: 1、单纯外观的结合:(订立一个书面契约),相互间不具依存关系。——应分别适用各种契约的规定。 2、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即依当事人意思,一个契约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契约的效力。 (三)混合契约: 指由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契约的部分而构成的契约。——在性质上属一个契约,与契约联立有别。 例如:甲担任乙的大厦管理员,乙免费提供住房代替工资。 通常是分别适用其所属契约类型的规定。 [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非典型契约实例解说 案情: 2001年1月5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之子C签订聘用合同,聘用C为该公司员工。合同约定:被招收的员工必须按照《员工管理办法》和《员工担保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自己确定经济担保人。2001年2月,B在作为聘用合同附件的《员工担保办法》上签名,同意担任C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员工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 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 被担保人C在合同期内将公款23万元取出后去向不明,经该市反贪局立案侦查,C系重大犯罪嫌疑人,并携款潜逃。 于是A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23万元,并偿付此款的利息。 问: 1、本案中的“担保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应如何判决? 二、诺成契约与要物契约 诺成契约: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契约。 要物契约:又称实践契约,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生效?)的契约。(例如使用借贷、消费借贷、保管等)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之交付到底为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尚有争论。“惟就法律效果言,则无不同,盖无论其为不成立或不生效力,于物之交付前,当事人均不能主张契约上的权利。”(王泽鉴) 有学者认为要物契约为历史残留物,要物性的要求,有碍交易安全,实无保留的必要。 (王泽鉴) 三、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 (一)分类标准:是否须践行一定的方式(约定或法定)。 (二)现行民法采契约自由,契约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三)要式为契约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 1、《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 参见《合同法》第32、33条。 2、例外——合同的实际成立 参见《合同法》第36、37条。 (四)《合同法》规定的要式契约: 借款合同(第197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建设工程合同(第270条)、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 较特殊的情形:租赁合同(第215条) (五)其他法律: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劳动合同等。 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特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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