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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不动产分割及相关争议处理—以律师视角
杨晓林律师
2013年 6月2日 中国人民大学
;杨晓林律师;目 录;;;;二、解决《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基本思路;;; 房产分割纠纷中,应厘清民事身份法性质的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财产法性质的物权法、合同法的关系,避免简单套用民事财产法的原理、原则。;1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22页;《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中文核心期刊《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应用版)?;; 必威体育精装版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授课
( 2013年5月29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对于不在该条适用范围的父母部分出资情形,则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
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双方共有,并不代表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2、《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与解释二第22条之关系需要明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观点:(来自于相关研讨会记录)
《司法解释》22条是不矛盾的,是从不同的角度规定。《解释2》的着眼点在于出资,从这个层面认定,没有说这个房子归谁,《司法解释3》着眼点是在于产权登记和将来房子的归属还有父母明确的意思表示把这三个连在一起了。跟22条从不同的角度规定。;
;2、以结婚共同共有目的婚前按揭购房的归属之判断;离婚房产增值分割公式探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吴薇庭长: ;不同意见;;最高院民一庭杜万华庭长莅临华政解读《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9月网传,未经本人核实仅供学习参考,他人不得引用。); 另一个焦点:婚后父母帮还贷性质怎么认定?;3、房产“夫妻约定”与“夫妻赠与”区分问题;财产法与身份法如何融汇贯通、优先适用等问题,需要学者、法官、律师真正重视起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 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本报记者 张先明人民法院报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莅临华政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9月网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热点问题研究与实务研讨会日期:2012-10-12 ,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华东政法大学许莉教授:一般赠与以及夫妻约定的区分在于是否与双方的身份相关联。;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的分割问题;;6、夫妻婚内确认所有权诉讼之相关实务问题探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1、必威体育精装版老年人再婚的房改房分割问题--- 《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被废止后的问题。; 用于折抵房款的死亡配偶的工龄属于何种性质,司法部、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认识。;;关于对“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建议的答复 2011-11-23;;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2003]民立他字第10号发布日期:2003-9-10???执行日期:2003-9-10;;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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