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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是“统治” 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 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有机统一。 把法的本质或定义归结为理性或意志在西方有悠久的历史。 意志论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按意志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统治者(帝王)意志论、集团(阶级)意志论、全民意志论; 从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来分,可以分为批判的(否定的)意志论和辩护的(肯定的)意志论。 统治阶级意志论在理论上的缺陷: 1.新意志论的研究对象过窄,因而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2.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绝对化,违反唯物辩证法。新意志论从主观的原则出发,而不是从实际出发,所以只能将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片面化、绝对化。 3.否认全球化带来的全球法律趋同以及世界性立法的出现。 统治阶级意志论隐含的立法唯意志论对立法产生了 一系列消极影响: 首先,它导致控权立法的极端落后。 其次,新意志论压抑了民法的发展。 再次,新意志论阻碍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 最后,新意志论迟缓了法律合理化进程。 统治阶级意志论降低了法律实施的质量: 首先,新意志论将法定位为统治工具, 这意味着统治需要高于法律。 其次,新意志论缩小了法律的社会支持基础。 再次,抽掉了法律的道德基础。 最后,新意志论阻却程序法的落实,在整体上 降低法转化为社会现实的质量。 (一)法律本质研究确实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二)法本质研究的必要性 科学的法本质研究起码具有两大价值: 1.有助于确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树立法律信仰 2.对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价值指引作用 当代中国法本质研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方法问题: 1.尽量减少主观因素对认识的干扰 2.注意法本质的层次性、多样性 3.注意法的本质的流动性 4.反对教条主义,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法本质是一个永远在途中的问题”! 首先,各个时代的理论家只能而且必须针对特定形态的法进行概念和本质界定。 其次,法概念和法本质两问题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依赖地内在联系。 最后,理论家对法概念和法本质问题的描述是有关法现象自身客观属性和理论家自身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 总之,身处特定时代背景的理论家们,凭借其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基于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为了不同的意志需要和利益目标,采用不同的研究和分析方法,通过对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做出不同的解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不同的法学理论学说。然而,“法律如象,而以获取对法律的理解为己任的法学家便是那‘摸象之盲人’。不仅每一个法学家,而且每一法学流派,注定只能为人类提供关于法律的有限智识。 理论分析: 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结合苏格拉底案、法国公安委员诉乔治-雅克·丹东案以及对萨达姆、米洛舍维奇、卡拉季奇的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等思考下列问题: 法律究竟是或者应该是代表和体现哪些人的根本利益与需求?法律及其实践是否应该且能表征公共性的社会正义?法律及其实践如何对待普遍的社会正义与特殊正义?法律及其实践是否以及如何体现公共舆论与社会偏见? 法律、权力、秩序之间究竟是或者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法律及其实践的工具意义与价值意义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理解? 法律及其实践之于革命的真实意义究竟为何?革命之于法制和法治的意义又何在? 不公正的法律以及依据不公正的程序下所做出的判决,应该得到严格的遵守吗?不公正的法律以及依据不公正的法律在非常公正的程序下所做出的判决,应该得到严格的遵守吗?遵守恶法是对法治的贡献还是对法治的败坏? 思考题: 1. 比较和分析中西法学对于法概念的不同理解及其启示? 2. 正确把握法本质问题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3.如何运用我国法学界通行的法概念与本质理论分析和认识国际法、民间法、宗教法等法形式? * * * * * * * 恶意告密者的案件 :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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