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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电能 -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廉洁电能
2016年第3期
(总第23期)
监察部 2016年5月3日
本期要目
【廉政聚焦】
▲“八问”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无论党委纪委,谁不尽责就问责谁
【集团部署】
▲集团公司召开部分审计结果、纪检监察案件通报会
▲集团公司召开“四风”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工作部署会
【工作动态】
▲看态度、有力度:公司党组部署依法从严治企自查自纠工作
▲宣教月余音:廉花齐放竞芬芳,清风无痕润无声
▲公司党组组织“回头看”:严纠“四风”整治
▲公司党组与基层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公司党组专题学习《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公司纪委:廉风拂面 确保“清”“明”
▲监察部与集团公司系统外同行进行工作交流
【廉洁思考】
▲总书记为什么让干部“常上网看看”?
【警钟长鸣】
▲天津一官员衣柜设暗门,办公室变高级宾馆
【以案说纪】
▲顶风收酒踩“红线”,单位领导被查处
【廉政格言】
▲君子必慎而独也
【廉政漫画】
▲回马枪
廉政聚焦
●“八问”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4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一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
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这样是否合理?
“衡量是否合理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从反腐败斗争的全局和全面部署来看,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所作的全面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对记者说,“实际上,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严的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2000元到5000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5000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5000到3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5000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较重要情节的,也要定罪,并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二问3万元以下如何追究?
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3万元,对于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苗有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3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1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要求,应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序衔接。“司法解释使得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同时也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衔接更为合理。”
三问“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裴显鼎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四问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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