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少年法制教育》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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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L1]?的,或者多次盗窃[L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L3]?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L4]?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千元至五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 四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案例: 王晨是一名小学六年级学生,因为过生日没钱,就和两个要好的同学商量去偷自行车换钱,那两个同学竟痛快地答应:“行,这样来钱快。”三人实施盗窃,共盗窃七辆自行车,以三百元的价钱卖给了废品收购站 。 第二天,派出所民警到学校带走了王晨和那两个同学。 这三名同学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这种行为不管对自己对他们的家庭还是对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五、抢劫罪 我们再来看抢劫罪,这也是青少年中较常见的一种犯罪。什么叫抢劫罪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和盗窃罪相比,抢劫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他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权,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处罚上也比盗窃罪更重。 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张某与温某二人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社会上游荡,不依靠诚实劳动换取所需的物质生活,而是采取不法手段窃取他人劳动果实。在温某不满16周岁的一天,张某、温某经预谋后闯入息县岗李店乡桥口村桥口村民组村民张某某家中,共同用温某事先脱下的上衣蒙住张某某夫妇的头部,并用张某某家中的绳子将二人捆绑住,威胁张某某夫妇,不让其喊叫;温某看守张某某夫妇,张某将张某某北房屋内纸箱里的八千元现金搜走后逃窜。次日上午,张某某女婿杨某到派出所报案,因张某某认识温某而案发。10月21日张某在息县城关镇被抓获,温某在家中被抓获。最终二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六、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这是青少年犯罪中比较常见的又一种犯罪行为。 这类案件多因同学间的口角、早恋、嫉妒、哥们义气等因素引起。加之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小矛盾,因琐事而与同学动刀子、挥棍棒,终酿成惨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2年某日中午,被告人曹某(系某中学学生,未成年人),因怀疑同宿舍学生李某偷吃自己的零食与其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同室学生劝解,拉开。可觉得自已在厮打中吃亏的曹某,于当日放学后,携带一把小刀在某中学一诊所旁遇见了李某,后不顾随行同学的劝阻,趁其不备用小刀对李某前胸捅了一刀,致其前胸左侧第五肋软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程度系重伤。 2013年,被告人曹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被害人李某及其监护人提出撤诉,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受害人的谅解,并不能免去曹某的刑事责任,因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是要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的,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被告人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被告人属留守少年,平时生活学习全部由老师管理,与父母缺少必要的沟通,性格内向,遇事容易冲动、偏激,当和同学因琐事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对待,一时冲动而犯罪。因为“吃零食”而赔偿被害人16万元,这对于农村出身在外打工挣钱的父母来说,需要付出多少辛劳和汗水!被告人犯罪后极其后悔,在庭审中一再表示,自己不该如此冲动,犯下大错,肯求法官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一定痛改前非,努力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因此,对同学的误解甚至是冒犯要宽容相待,宽容是一种美德。“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让海阔天空。”同学们,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一定要学会宽容人,理解人,培养自己开朗、豁达的性格,对同学要团结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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