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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9月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一部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的新概括,其内容规定了六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这些规定皆体现了时代的特色和要求,是当今社会的教师应该切实执行和遵守的。 《规范》的许多内容是《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具体化。但《规范》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而是教师行业性的纪律,是倡导性的要求,但同时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如新《规范》中写入“保护学生安全”,这是由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中小学教师面对的是自我保护能力弱的儿童和少年。对于未成年人群体,教师应当负有保护的必要责任。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规范》中的“禁行规定”是针对当前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而提出的,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等,但“禁行规定”也并非包括了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一个阶段提出一些阶段性的、可操作的、具体化的要求,能够使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明确要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师德水平。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核心内容与灵魂: 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14年1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的适用对象 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处分的类型 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违反职业道德而被处分的情形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处分的程序 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决定——书面送达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快速发展的株洲教育 一、全市教育事业基本情况 全市有各级各类学校1486所(未含教学点),其中幼儿园934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481所(未含教学点287所),特殊教育学校4所,普通高中学校34所,中等职业学校22所,高等教育机构11所。 全市在校基础教育学生516159人,其中:幼儿园131798人,义务教育阶段331596人,高中52382人,特殊教育学校383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46571人,高等教育学生84921人。 快速发展的株洲教育 全市基础教育教职工40045人,其中幼儿园12011人,特殊教育学校112人,普通中小学27922人。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人数2304人(未含高校中职班教师数)。高等教育教职工人数6203人。 全市基础教育专任教师30750人,其中普通中小学24813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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