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刘小先: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承担2013.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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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承担 河南师范大学 刘冬梅 刘冬梅: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E-mail:hnliudongm@163.com 主要内容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形式及原因 二、中小学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条件 五、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形式 六、几点建议 学校事故及其责任承担 案例:94万索赔案 案由:1994年4月6日下午,上海第54中学初中300多名同学上体育课时,一学生肖涵(13岁)将排球踢出了3米多高的围墙(2:15),提议让两位同学托住他的双腿翻墙取球,结果摔下,头先着地,两位同学将他送往校医务室,校医为其做了头部冷敷处理,进行观察,并联系肖母。下午3时许,肖母同事赶到将肖涵送至医院,经检查为肖涵颅脑出血,经抢救,肖涵保住生命并恢复智力,但双腿及左上肢终身残疾,为“二级残废”。 1996年4月24日,肖母起诉学校,要求54中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9万元。同年6月开庭前,肖母追加两位同学为被告人,同时要求校方赔偿金额达94万。 法院一审判决:肖涵违反学校纪律,爬墙摔伤,责任主要在自己;学校在肖涵摔伤后,未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时间,判决学校一次性赔偿20.4万元,两位同学各一次性赔偿5千元。结果双方不服,提出上诉。99年6月,二审开始。 第一种观点:校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学生本人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三种观点:事故后果应由学校和受害学生共同承担,校方负主要责任,肖涵负次要责任。 第四种观点:肖涵负主要责任,校方负次要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一、学校事故的形式 较为常见的形式主要有: 1.运动伤害 2.课内事故 3.课间事故 4.校外活动事故 5.上学或放学途中发生的事故 原因分析 (一)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二)设施不当 (三)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六)教育方法不当 (七)学生身体原因 (八)不可抗力因素 (九)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因素 二、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就学术讨论而言,主要有三种观点:(1)监护关系。 (2)特殊民事关系。 (3)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教育法》关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一)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 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依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 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 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法》关于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法》关于学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实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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