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七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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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李院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李院长是一名儿科专家,有一天晚上,他睡着觉,被邻居叫醒。因为邻居家的小孩癫痫发作、高烧抽搐。邻居希望院长能帮助他的孩子,能给他的孩子治疗病。这名院长披着睡衣就跑到了邻居家,帮助这个孩子做了一些物理性的降温,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院长立刻通知这个孩子的家长,告诉他们赶快拨打120。不幸的是孩子在送往附近医院的途中死亡。孩子死后,患者的家属告了这个院长,要求院长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院长延误了孩子的治疗。 案例分析 分析:李院长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李院长和这个孩子以及他的父母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由于李院长是下班后应邻居之请帮忙,因此和邻居间并未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只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李院长是出于一种好心,实施了一种救助行为,主观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能够追究这名院长的法律责任。 北京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首位大学生黑客 犯罪嫌疑人卢某,案发时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大二学生.2000年6月开始,卢某利用上网下载的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并开始使用此免费账号上网.不仅如此,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或混个好人缘,卢某先后将此上网账户及密码向多人传播,有时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要钱就可以上.同时,卢某还在网上二手货市场打出了绝对超值,100元可上网150小时的广告,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办法,致使用过此账号的人竟达1000多名,给该公司造成47万元的损失.去年10月份公安机关将卢某抓获归案.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支持和服从。法律至上,最高权威和地位。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他最早揭示出法治应当具备的两个基本属性: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本身的优良品性。 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是人类精神的需要。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的行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标,是社会公平和正义,人权,自由,效率等 是国家政治稳定的需要(人治与法治) 法律权威的概念 1、法律至上 2、法律至圣 3、法律至贵 4、法律至信 法律权威的结构 法律权威的结构 外在的影响力 内在的影响力 国家性 责任性 强制性 法律自身内容 施 行 方 式 1、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3、立法过程中,注重法的稳定性与实用性; 4、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裁判应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法律精神; 5、培养社会大众的权利意识,唤醒民众以法为据,为权利而斗争。 法律权威的养成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教学案例:什么阻挡了救护车? 2005年4月,某市一辆120急救车在紧急出诊时,被距离现场不远的收费站拦了下来,收费员让医生必须交10元过路费才能通过,恰巧救护车上的3个人都没有带钱。双方僵持了10多分钟后,医生才通过患者家属帮助交钱通过收费站,但那位突发心脏病的患者已经死亡。 分析: (1)运用道德思维,生命价值高于其它价值,收费员的行为显然欠妥;而运用法律思维,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找到承担责任的人员,对无辜死者的死亡负责。在本案中,收费员的行为却有法律依据,其依据为2004年11月1日颁发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该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免费的车辆包括: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因此,收费员的行为并不违法。 (2)(运用提问方式:那么谁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该条例是2004年颁发的,作为救护车的派出单位应当知道通过该路段要缴纳费用。这一费用属于急救所必须的必要设施,派出单位应当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仿佛是恰巧没有带钱的行为,其实却违背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所以急救中心应当对这一行为负责。 佘祥林杀妻案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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