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资讯揭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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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资讯揭露

95.12.26. 2009/06 第二十章 資訊揭露 20.1 前言 20.2 資訊揭露制度之架構 20.3 資訊揭露管道-公開資訊觀測站 20.4 我國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揭露之規定 20.5 未來展望 資訊揭露制度之架構 目的 保障投資人獲得充分、正確、及時決策資訊,以提供一個公平、公開、及時及完整資訊之證券市場。 原則 正確性、完整性、可信賴性 不得 具時效性 虛偽隱匿 利用容易(理解、取得容易) 具效益性 資訊揭露制度之架構 發行市場 (初次公開)及 交易市場 (繼續公開) 定期性資訊揭露 不定期性資訊揭露 發行市場 (初次公開) 證券發行制度之目的在促進證券發行之正常運作,以提高證券之品質信用。 發行人必須提供充分之資訊,以便使投資人決定是否認購該有價證券及其合理之認購價格。 包括:補辦公開發行、初次上市(櫃)及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所作之公開。如:公開說明書。 交易市場 (繼續公開) 基於繼續資訊公開之要求,發行機構之經營者或大股東等,必須持續性提供有關發行機構之相關資訊,以便投資人為買賣有價證券之決策及價格決定。 此種繼續性之資訊揭露要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於其時間上之常規性,可分為定期及不定期二種類型, 如:年報、財務報告、每月營運情形、董監及10%股東持股變動及股票設質與解質情形之申報等。 定期性資訊揭露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應定期公開者。 不定期性資訊揭露 影響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之事項,或須充分提出供投資分析判斷,而應即時公開之資訊者。 資訊揭露管道-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推動沿革 2002.8.1.正式上線 2003.1.1.建置英文版公開資訊觀測站 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英文報表及14種業務性彙總統計表暨重大訊息(赴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市(櫃)公司) 2003.11.全面改版→增加查詢便利性 2004.10.14.建置專區上線 整合相關資訊,建置公司治理、債券資訊、債信、私募、募資計畫執行等專區 2004.05.建置資訊揭露評鑑制度 2004.11.15.建置「精華版」網站上線 →篩選重大敏感資訊,便利投資人查詢 2007.7.2.建置「財務重點專區」 →提醒投資人注意上市櫃公司重要注意財務資訊 資訊揭露管道-公開資訊觀測站 建置之目的及優點 便利及簡化公司之申報作業及節省成本負擔 因應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之國際發展趨勢並與國際接軌 整合公開資訊申報管道並提供單一揭露窗口,提昇證券市場資訊公開之透明度及公平性 建立人性化查詢系統,方便投資人取得公開資訊 提高受理申報單位監控效率 整合重複申報項目,簡化申報作業:如大陸投資、衍生性商品等,毋須重複申報。 免除報紙公告: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將應公告資訊揭露於網站後,其公告事項得免登載於報紙。 免除書面資料之申報:依主管機管之指示辦理。 我國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揭露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 36條第1項 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年度、半年度、每季之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情形 36條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1~9款)明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法令依據:證交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 證交法施行細則第7條 事項內容: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4)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經法院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6)董事長、總經理或1/3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7)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8)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9)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證交所依據有價證券上市(櫃)契約第2條規定訂定: 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重大訊息:計49項 辦理期限: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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