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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治理制度健全督功能及化管理能爰依公行公司董事事法第二定本以遵循第二本公司董事之事其主要事容作程序事明事公告及其他遵循事等依本之定理第三本公司董事至少每季召集乙次召集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察人但有急情事得召集之得以子方式通知本各款之事除有突急情事或正理由外於召集事由中列不得以提出董事自出席董事如不能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定委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召集人任之召集人有二人以上互推一人任之保存得以子方式之其延後次以二次限出席董事半同意者董事事行中若在席董事未出席董事半者在席董事提主席宣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則,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集乙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並得以電子方式通知。
本規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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