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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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 第4期 中州大学学报 2007年10月 Vo1.24 No.4 JOURNAL OF ZHONGZHOU UNIVERSITY Oct.2007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研究 徐雅飒 (中州大学管理学院,郑州450044) 摘 要: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在当前理论界争议较多。文章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 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资格、犯罪构成特征、犯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阐释,表明观点并说明理由。 关键词:受贿罪;职务便利;共同犯罪 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715(2007)04—0008—03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 这表明了刑法在对特殊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个人自由 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是人类社会中共存的现 和保护社会秩序二者之间,选择了后者。因此,在共同的价 象,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问题。在贿赂 值取向下,无身份的人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犯罪中,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一直是一个情况复杂、争议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属于注意规定,而 较多的问题。理论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引起在司法实践中 非法定拟制。对贪污共犯的注意规定只是为了防止司法机 处理此类案件的诸多困惑。在此,笔者试就受贿罪共同犯罪 关的误判。因为贪污罪包含了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 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进行探 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无身份犯与身份犯 讨。 相勾结,伙同贪污时,无身份犯的行为也符合侵占罪、盗窃罪 一 、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个注意规定,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问题,目 将贪污共犯认定为侵占、盗窃、诈骗等罪。刑法对受贿罪取 前,在学术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论。 消注意规定,是因为基本上不存在将受贿罪共犯认定为其他 (1)否定说,即认为受贿罪是身份犯,犯罪主体是国家 犯罪的问题,因而没有提醒的必要。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受 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 贿罪中无此注意规定,就认为无身份犯不构成受贿罪的共 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它惩罚的是国家 犯,这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对司法实践有相当大的消极影 公职人员的“权钱交易”行为,不具有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 响,不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 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犯,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3.刑法理论中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概念,也支持了无身 (2)肯定说。这种学说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 份犯可以成为受贿罪共犯的观点。所谓“混合主体共同犯 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其理由是刑法中 罪”即指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受贿罪的共犯行 共同犯罪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共 为就是这类犯罪。混合主体共同犯罪强调的是,虽然二人以 同受贿的犯罪案件。 上共同受贿罪不要求所有的共同受贿犯罪人均具有特定身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除上述理由外,还有以下依据: 份,但至少要有一人具有特殊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它是 1.刑法具有保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取向。《刑法》第三百 有身份者行为与无身份者行为的有机统一。若没有特殊身 八十二条第三款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 份的存在,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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