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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纳税实务 主要内容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额是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或商品附加值。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特点 消费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多环节征税 实行价外税,消费者是税款的最终负担者 购进扣除法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特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P33表2-1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分类 划分标准: 会计核算水平 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 分类: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小规模纳税人(2个条件)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 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含)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如公益性社团组织)、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如免税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 一般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 特殊标准: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分支机构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的,必须达到应税销售额80万元,才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特殊项目 特殊行为 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及进口货物的,都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销售或进口货物——这里的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 含电力、热力、气体 不含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加工”与“自制销售”的区别:“加工”是委托方提供材料,受托方提供劳务;而受托方既提供材料又提供劳务的为“自制销售”,应就材料与加工费交纳增值税。 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是有形动产且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 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8种)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8种)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注意:在委托代销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均视同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8种)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概念)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由统一纳税人实现,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如:企业销售货物时代为运输。 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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