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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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2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管理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管理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管理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盘点。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由管理人和使用人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9使用部门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实验室管理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管理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10使用部门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管理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使用部门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表格下载,正反打印,一式三份),并注明品种、数量、用途、相关责任人等;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教学用易制毒化学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由科技处审核,并报学校保卫处审批;使用单位同时提供销售方由安监部门核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二类、三类)经营备案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双方购销合同(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科。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科自收到申请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及相关条件、措施等进行核查,在上述手续完备后指定专人,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向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合法取得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对已经学校及公安部门审批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申请,使用单位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专门人员持公安部门的购买备案证明进行采购。使用单位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后,应及时将经销售方签注后的购买备案证明原件和采购票据送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保卫处、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十条 使用单位临时需要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确无替代用品的前提下其购置申请单须报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领取、使用等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务必到位。使用单位要配备专用存放柜,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要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对。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分别存放于不同的区域。 使用单位如暂不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条件,以学院为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危险品仓库可代为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仅限于此类化学物品),并严格登记建立账册,实行三名专人(学院二人、仓库保管一人)的保管、领取制度;出于存放安全的考虑,暂时保管期不超过三个月,超出三个月至六个月间学校收取存放品原值25%的资源占用费;超出六个月视为废弃化学试剂,收取存放品原值40%的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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