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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规新进展
职业卫生法规新进展 马鞍山市卫生监督局 余向东 2008年4月25日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9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375号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15号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卫监〔2008〕31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 1.是对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2号令)的修改。 2.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由原来的两类(严重、一般)分为三类(轻微、一般和严重)。 3.明确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并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卫生部负责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厅负责总投资在2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市卫生局负责总投资在5亿--20亿人民币以及总投资在5亿人民币以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卫生局负责总投资在5亿人民币以下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轻微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 4.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了调整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2)含石棉纤维粉尘 (3)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4)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射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设备、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储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 5.要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6.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或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并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分别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7. 建设项目是备案还是审核和验收依据的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结论。 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 8. 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书。 9. 对《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要求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补做项目预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设计;要严格把好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 10.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11.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才能批复,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批复。 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2号令)修订分为二份文件。 1《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是从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为《技术规范》):主要是指导、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行为。 《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要点 1 强调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2 明确表述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检查机构三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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