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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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FTG(HA)243000005.010.0-2011 发布日期:2011.5 实施日期:2011.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同时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结合北京多功能汽车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北京多功能汽车厂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术语 4.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苯系物、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病(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煤工尘肺、矽肺)、职业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氨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硫化氢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汽油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手臂振动病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4.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4.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5、职责 5.1安技环保科 5.1.1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5.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员工享有职业危害保护的权利; 5.1.3 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分布图及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台帐; 5.1.4对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点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监测和技术评价,建立定点台帐、监测报告及技术评价报告归档管理; 5.1.5 职业危害因素经监测和技术评价,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改进,并加强个体防护措施、技术改进措施,归档管理; 5.1.6负责按国家规定周期安排在岗期间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体检报告、健康状况分析等资料归档管理; 5.1.7对在岗期间体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对需复查的员工安排其进行复查,复查有疑似职业病的安排其进行治疗; 5.1.8对在岗期间体检和复查的疑似职业病病人,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科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1.9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到北京市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部门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5.1.10对经进一步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报与认定工伤; 5.1.11建立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档案,并跟踪观察,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5.1.12为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1.13 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费发放标准的制定及管理、报批工作; 5.1.14 对不符合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的工艺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改进; 5.1.15组织对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的抢救和制定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有关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1.16对造成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环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改进措施,进行改进、治理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 5.1.17负责制作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岗位警示标识牌(职业危害告知牌)小样; 5.1.18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1.19 负责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的检查、考核工作; 5.1.20 制定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5.2 培训科 5.2.1 负责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5.2.2 培训内容: 5.2.2.1 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2.2.2 生产作业环境和作业工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5.2.2.3 所接触职业危害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及危害; 5.2.2.4 所进行职业危害作业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害; 5.2.2.5 职业危害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和使用; 5.2.2.6 进行职业危害作业应掌握的预防防治措施; 5.2.2.7 教育员工遵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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