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野下宪法制度与实践.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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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案 (一) 齐玉苓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二) 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三)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 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 宪法与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所要传播的首先是宪法的知识。每一个公民第一要懂得自己在宪法中的地位,政府在宪法中的地位,自己与政府的关系。其次是法学的基本知识,再其次应该传播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的基本知识,还有像环境保护这样的基本知识。正因为是基本的,它必须是最精要的,因此可以说它不但应是中国文化的,而且应是全人类文化的结晶。——李慎之 e.g.美国的公民教育 在美国,公民教育的主要价值和信念源于《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它所强调的正当程序、平等保护、自由表达和公民参与也正是美国多数民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是植根于自由、公平、公正、责任和义务、多元化、隐私权等价值基础之上。 宪法实践过程更是宪政的实现过程——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1.公民教育 2.民权意识 3.参与立法 4.普通人更应相信“法律至上” ….. →接下来让我们认真了解宪法具体制度 宪法的具体制度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二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 社会地位与平等 政治权利 有权更要会用权:村民选举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言论自由 集会游行 宗教信仰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消费者权益 满意100 搜身 住宅 社会经济权利 创建公司 投机倒把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沉默权 坦白从宽 律师会见权 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二)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四)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五)遵守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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