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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参加初级销售人员在职研修培训 请您回答 我国保险法有哪两部分构成? 这两部分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保险法是何时颁布、何时实施的? 新修订《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 2002年,《保险法》第一次修订 2009年,《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 完善商业保险基本行为和国家保险监督制度的主体框架 为保险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 体现了国家大了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调整,以便为解决一有问题提供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案例讨论 1、杨某在境内订立了寿险合同,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2、在境外发生的事故,不受我国保险法的保护吗? 结论与分析 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显而易见,这是关于保险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定,而并非关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地域范围的规定。杨某作为中国公民,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且受我国保险法的保护。杨某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与在境内发生保险事故,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除非保险条款事先将境外发生事故明确为除外责任,否则不能成为拒赔的理由。 案例讨论-收保费自行理赔 山东一农民在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基本案情: 32岁的李某系某寿险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商,也是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8月4日,该公司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采用私刻保险公司的印章、伪造保险公司保单的方式,与8家单位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共计人民币2736360元,之后采用不上交保费、自行理赔的方式,非法经营补充医疗A型保险业务。 2006年12月29日14时许,民警根据保险公司的报案,将李某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付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如实坦白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判刑1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讨论 保险代理商李某擅自经营保险业务被判处非法经营罪,我们应当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为什么要实行保险专营原则? 地下保单具有哪四项特征? 案例讨论- 未指定受益人引纠纷,40万元保险金引发婆媳反目 基本案情: 朱先生在2005年单身是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和30万元意外伤害险,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的是“法定”。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支付了40万元保险金。但此时他已婚,新婚妻子和母亲为这笔40万元的赔偿金闹得反目。 案例讨论 朱先生的母亲和妻子谁能领取保险金? 结论与分析 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中,并不存在“法定受益人”这一概念,在受益人栏目填写“法定”的,实质上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来继承。 由于朱先生的妻子和母亲在遗产继承顺序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应当平分这40万元的保险金。 案例讨论-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林某,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某银行代理,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分红险,趸交保费10000元;保险单指定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某、丈夫王某、儿子王小军一家三口煤气中毒,2月15日被亲属发现时已全部死亡。2月20日经煤气公司检测和公安机关侦查确认,林某一家系煤气管道阀门老化泄漏而导致死亡。随后亲属们整理林某的遗物时发现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于是亲属们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该理赔。但林某的父母和公公、婆婆却为保险金归属发生了争议。 讨论 林某的父母、公公、婆婆谁有权领取保险金?为什么? 结论与分析 本案属于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的情况,因此推定林某和丈夫王某先死亡,受益人儿子王小军后死亡,此保险金应当由王小军的继承人继承,王小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不存在,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均等继承。 本案发生于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但按照现在的新《保险法》,处理就应发生变化。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首先推定受益人王小军死亡,保险人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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