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山大学刑法学考研笔记(五)和考研参考书,复试线,真题,考研复习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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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中山大学刑法学考研笔记(五)及考研参考书,复试线,真题, 考研复习规划 刑法考研复习重点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2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 )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4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⑤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由于犯罪构成非犯罪化而丧失其本应具有的犯罪性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理论上学者们认为有以下几种:(1)依照法律的行为;(2)依照上级命 令的行为;(3)业务上的正当行为;(4)基于被害人承诺( 同意)的行为。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两个因素即主体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的方式。因此,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因素而是犯罪构成的结构。 犯罪行为对象 犯罪行为对象是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行为对象对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质及其危 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危害结果 所谓危害结果。是指主体的行为对客体已造成的实际损失。行为的危害结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犯罪行为的方式 犯罪行为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刑法上的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 下,违反禁止规范积极地实行法律禁止不得为的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 下,违反命令规范,消极地不为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概念 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它是主体有意识、有意志的行动与静止。是主体主观意识和意志的客观的、 外部的表现;②它是一种侵害行为即侵害客体的行为。但是这种侵害行为,是一个过程,它从预备行为开始,到 犯罪结束,而不是专指已造成对客体的侵害的行为而言的;③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具有社会政治意义并受到 法律评价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生理的和物理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即犯罪活动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它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物 质中介。它自身是一个由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方式、犯罪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 空条件等要素组成的子系统。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1)违法性错误,包括积极错误和消极错误. (2)犯罪构成事实错误,即事实错误或构成要件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时预见或设想的犯罪构成事实与实 际发生的事实不符合,它包括主体的错误、客观方面的错误、犯罪客体的错误等方面。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 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结果。这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犯罪 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而不是结果本身,不是已实现的目的。犯罪动机 单位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1)单位犯罪的故意,是指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法人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和为 了单位的利益,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 (2)单位犯罪的过失,是指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成员,违反法律对单位责任的规 定或不履行单位应尽的义务,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是单位过失犯罪。 一般犯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构成条件的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构成 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殊身份作为其构成条件的人。 单位(法人)主体的内部结构 单位(法人)是由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自然人以一定的结合方式组成的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有机整体)。单位所具有 的这种整体意志和统一行动的能力,就是单位自身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在犯罪意识支配下,它们就成为单位 的刑事责任能力。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是因为它作为一个人格化的或准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且这些犯罪行为是受其整体意思支配的,因而它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和制裁。这是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又称为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行为人只有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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