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政机关移交案件.doc

  1. 1、本文档共2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摘要〕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行为正处在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范围内,构建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监督机制刻不容缓,其中,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调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矛盾是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有效保障。〔关键词〕法律监督权;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一、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论基础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一般法律监督权,但是我国国家情况有了发展,宪法作为母法,其原则性赋予人民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并不违背宪法精神。认识到宪法母法的地位就能够理解赋予人民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合理性,而不仅仅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限定于司法监督或诉讼监督领域。????一般法律监督权就是指在现在专门法律监督权以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有权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目前,检察机关的这种法律监督权主要体现在诉讼领域。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及执行监督。一般监督就是在这些专门监督以外,对政府制定政策、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令其符合法律的规定,防止违法行为的出现和违法措施的适用。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行为正处在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范围内。????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行政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因此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执法权与行政处罚权适用的空间越来越大。这些多发案件中多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却很少被移送至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行政机关执法主体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工作暴露出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诸多问题。????二、构建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却不多,法律监督不力、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衔接不善是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主要原因。笔者从主体、立法保障、工作机制等角度,对构建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监督机制提出如下建议:(一)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端正执法思想办案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案件是否已构成刑事犯罪要由人来判断,案件是否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要由人来操作,人的因素贯穿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始终,因此,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是首要前提。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和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重要性,把移交刑事案件列入工作安排部署,作为考核检查工作的目标。行政执法人员应从思想上认识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重要性和移交刑事案件的必要性,注意发现犯罪线索,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存有“与己无关”的思想,将案件搁置不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经常开展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的专项业务培训及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不仅通晓专业知识而且懂得相关法律知识。????(二)完善相关立法为行政机关执法主体移交刑事案件提供立法保障1.细化行政立法,创建“行政刑罚”的概念。有的国家还有“行政刑罚”的概念,这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人由法院适用刑法的规定科以刑罚,但这不是一般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规定都是规定在某法律条文之中,采用准用性法律规则的方式加以规定。此立法模式存在弊端,不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易于操作,导致行政执法主体怠于发现犯罪线索,忽视移交刑事案件,助长“以罚代刑”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笔者建议,今后在立法或修正法律时应将行政法规中刑事罚则部分加以独立规定,不再放于条文之后。在行政法规中直接设独立条文规定罪名、假设条件、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2.完善刑法典中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应将犯罪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扩大为“行政执法机关”,增加单位犯罪主体。作为社会关系重要调节器的刑法规范,必须反映客观的社会现实,立法只有符合社会实际才能进行法的实施,得到法的实效。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中有很多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之所以未被移交司法机关,是由行政机关执法部门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是行政机关整体意志的体现,这种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2)应删除“徇私舞弊”这个客观方面要件,扩展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从形式上看,“不移交”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但行为人为达到“不移交”的目的往往采取作为的方式,如歪曲、虚构、淡化事实,避重就轻或者轻描淡写地描述事实,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kehan12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