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 * * * * * * * 第三章 2011年开展“三大监控”系统年检有关要求 一、年检范围 全市地方监管的所有复工复产复建煤矿。 二、年检程序 1、煤矿企业在复工后15日内及时向所属中队写出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三大监控”系统年检所需资料。 2、中队收到煤矿的年检申请和年检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年检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组织相关人员到矿进行年检。年检要严格按照标准、坚持“谁监管、谁年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年检合格后,由年检人员在年检相关资料上签字、中队盖章报大队。 3、大队收到中队的年检报告和年检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下发年检合格文件;若审核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并退回本次申报所有年检资料。 三、年检要求 1、煤矿 “三大监控”系统年检结果作为煤矿复产的条件之一,未经年检合格,不得办理复产、复建手续 2、“三大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3、资源整合矿井、复建的基建、技改矿井,必须安装人员定位系统并进行竣工验收和年检;凡已揭穿煤层的各类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进行竣工验收和年检;主提升系统一旦形成,必须安装产量监控系统并进行竣工验收和年检。 4、凡复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未联网运行的,一律不得进行年检。 四、监控系统日常监管工作要求 1、今后凡是“三大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各煤矿企业要及时填写《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通信线路故障申告表》上报所属中队,由中队通知维护厂家到矿维护维修,每月月底前各中队将故障申告汇总表上报大队。凡是不按照维护协议及时到矿处理、维护维修推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处理故障的、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大队将根据中队上报情况对维护厂家进行处罚。 2、安全监控系统要严格按照2010版《煤矿安全规程》和《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及《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标准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要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及时调整。要认真进行系统的定期调校和断电闭锁装置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 3、产量监控系统要严格按照省厅技术规范执行,将监控设备安装到位,计量仪器、传感器和监视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要求。凡是人为破坏、采集箱松动、信号电缆有断线、系统运行不正常、视频监控运行不正常的煤矿将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4、各煤矿企业要将本矿的每日产量监控系统数据和上报统计产量数据进行对比,对数据不准、系统存在问题要及时填写《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通信线路故障申告表》,凡是煤矿企业未及时填写申告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煤矿负责。 5、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严格按照《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的规定,完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按规定设置井下人员位置监测分站、井口电子公示牌、配齐人员标识卡并保证完好、有效、足够,保证下井人员都能携带有效、完好的标识卡,各煤矿企业要健全监控室的组织机构,配齐合格的监控和维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搞好系统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完成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和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的联网工作,保证数据联网传输正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煤矿三大监控系统 临汾市煤矿安生产监察大队 目录 国家有关“三大监控”系统有关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有关文件 2011年开展“三大监控”系统年检有关要求 第一章 国家有关“三大监控”系统的有关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