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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一词有多种含义:
(1)指客观事物的必然规律,如“客观事物的逻辑”;
(2)指人的思维的规律性,如“作出合乎逻辑的结论”;(3)指研究思维的科学,其中包括形式逻辑(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数理逻辑等。;1.间接性
表现在:理性认识来源于感性认识,必须借助感性材料,经过大脑的加工制造,才能取得对客观事物本质的认识;还表现在:人们可以借助已有的知识推出新的知识。; 所以,形式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以及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的科学,任务是论证和运用逻辑规律,发现和排除逻辑矛盾。; 形式逻辑研究思维形式时,并不研究它们的具体内容,因为那是各门具体科学研究的内容,形式逻辑学的具体研究对象是:;; 法律逻辑学如果可以构成一门学科的话,那也是属于逻辑学而非法学的分支学科,具有应用的性质。因为,它不研究法学各学科的具体内容,因此它与传统的形式逻辑学没有不同的特殊研究对象,也是研究上述逻辑结构、逻辑方法、逻辑规则和逻辑规律的。
; 所以,逻辑精神代表的是一种分析理性。和实证精神一样,逻辑精神诉求精确,排斥含混;崇尚分析,不容牵强。逻辑精神具有一种批判性的“较真”品格,它强调推理和论证(包括辩驳),并且要求这种推理和论证自身也必须是可确定分析的对象,世间的一切,不管多么权威,不管多么符合人们的直觉,等等,都必须或者以实证的方式,或者以逻辑的方式,为自己的存在辩护。逻辑精神是诡辩和一切伪科学的天敌。;1.什么是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每一类事物都具有许多属性,在这些属性中,有些是本质属性,即决定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区别于它事物的属性;有些是非本质属性,即对该事物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
;概念是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致的。对于某类事物,开始是认识其初步概念,逐步到深刻概念。
概念是主客观的统一。它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在人头脑中的反映,而非客观事物本身,这是其主观性的一面。但是它又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其内容的客观的,这是??客观性的一面。二者是统一的。
;2.概念与语词
概念与语词密切联系:
语词是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任何概念都是通过语词来表达的,有的概念由一个词来表达(包括单音词和多音词),有的概念则由词组来表达。;但是概念与词组不是一一对应的:
(1)不是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语词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虚词不表达概念。
(2)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语词表达。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关系主体与权利主体等。
(3)同一语词在不同情况下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如法理、保证、单位。
;3.什么是法律概念;尽管不属于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理解和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1)表达功能,法律的意义和内容是通过法律语言得以呈现和表达的,而这缺少不了法律概念的运用,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只能是文字的乱码。
(2)认识功能,法律概念的存在使人们可以顺利地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也很难进行正常的法律交流。
(3)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1.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任何一个真实反映现实的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概念的内涵是指反映在一个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一个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对象,即一个概念的内涵的所有对象组成的类。
概念的内涵反映事物的质的方面,说明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是什么样的。
概念的外延反映事物的量的方面,说明概念所反映的是哪些事物,即概念的适用范围。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内涵和外延的统一。
;2.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可以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和适用范围,将其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一般法律概念指适用于整个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例如权利、义务、责任、公民、法人等;
部门法律概念是指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它的涵盖面远较一般法律概念为窄,例如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
;1.概念的种类
(1)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这是根据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数量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单独概念是指反映某一特定事物的概念,其外延只有一个单独的对象,如“最高人民法院”。
普遍概念是指反映某一类事物的概念,其外延包括这一类事物的一切对象,如“当事人”。
;(2)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这是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一类集合体而进行的分类。
集合概念是把一类事物的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的概念,如“法律汇编”。
集合概念又可以分为普遍集合概念和单独集合概念,前者如“盗窃集团”,后者如“某某盗窃集团”。
非集合概念是反映一类事物的许多对象普遍具有的本质属性的概念,即反映非集合体的概念,其内涵适合于这类事物的每一个对象,如“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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