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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针对我国目前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和“解决纠纷”的目的论,运用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程序保障等几个法律概念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简要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对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提出几点肤浅的见解,以达到抛砖引玉,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落实,从而加速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目的。
目 录
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
(一)民事诉讼目的论的三种观点;
(二)民事诉讼目的论三种观点在民事诉讼中的交错及侧重
(三)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论主要是“解决纠纷”,已不适应加强私权保护和维护私法秩序的法律变革的需要。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处分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一面说、两面说、三面说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正在从两面说向三面说转换但规定不够明确
三、民事诉讼模式与当事人处分原则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判断标准
(二)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
(二)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发展及其局限性
四、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
(一)程序保障的目的是要达到法官中立和当事人平等原则,实行意思自治,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和司法权的滥用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效力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缺陷
五、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一)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让律师的作用受到限制,使“打官司”变成“打关系”
(二)律师应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应成为帮助和指导当事人维护自己正当行使权利的法律导师
六、重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思考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有进行重新探讨的必要
(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几点构想
正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司法和立法所普遍承认,以体现意思自治和程序自由,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促进程序平等权的行使。在我国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下,尽管《民事诉讼法》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当事人处分权上都有进一步规定,并有重大突破,但总的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目的论仍属解决纠纷说,当事人处分原则未得到真正的体现和落实。在这里,笔者将运用几个法律概念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发展概况,并对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谈几点肤浅的见解,供立法者和司法者参考,以期当事人处分原则能在民事诉讼中进一步得到体现和贯彻,从而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目的论有三种观点:一是保护私权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护民事权利,而诉讼只不过是手段。二是维护私法秩序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目的不仅仅是保护私权更重要的是维护整个私法秩序。三是解决纠纷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达到案件的客观证真实。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存在着当事人诉讼行为和法官裁判行为的交错,存在着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交叉,民事诉讼目的也并非单纯的是“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或者是“解决纠纷”,而是三者兼有之。当事人处分原则中蕴涵着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保障和促进,以及实体(权利)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实现。其处分权内容也是由民事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因各种诉讼类型不同,民事诉讼目的也各有侧重。例如,在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诉讼中,民事诉讼目的主要是保护私权(物权);在合同等相对权诉讼中,民事诉讼目的主要是维护私法秩序;而在一些权利义务界定的不清的诉讼中,民事诉讼目的主要是解决纠纷,在此法官根据司法自由裁量权创制规则来解决原无法律界定自然权利之间的争端,如相邻关系纠纷、环境权纠纷便是法官通过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来界定权利和解决纠纷的。在主要以维护私权的目的中,法官只是“中介”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官完全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其积极作用顶多就是要求当事人回答所提出问题。在主要以维护私法秩序的目的中,强调的是维护国家的整体私法秩序,个人权利不再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权利,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权,以不侵害和妨害他人权利和私法秩序为前提,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单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上看,其结构类似维护私法秩序目的下的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整体体系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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